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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审计意见变通行为倍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关注。就上市公司而言,都希望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即使不得已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也希望通过变通审计意见性质,减轻管理当局的压力。由于审计意见性质对上市公司影响重大,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意见时会面对上市公司的压力,可能会运用说明段避重就轻,迎合上市公司的要求,并寄希望以说明段规避审计风险,推卸自己的法律责任。审计意见变通通常有以下四种常见的方式:用标准无保留意见代替带强调段或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用带强调段或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用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用无法表示意见代替保留或否定意见。本文主要针对前两种变通方式进行研究。本文选取我国A股上市公司2003——2007年间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带强调段或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并将样本分为带强调段或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组(Group1)以及带强调段或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标准无保留意见(Group2)分别进行比较分析。考虑到我国2005年实行的股权分置改革,本文就2003-2005和2006-2007两个期间分别进行实证分析。研究时,笔者首先采用了传统T检验和卡方检验进行了单因素分析,考察不同审计意见组在财务状况和注册会计师特征等方面的差异,从而分析在两种意见类型间变通的难易程度,然后通过Binary Logistic回归分析,对各种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考察。研究结果表明:注册会计师更倾向于在带强调段或说明段无保留审计意见和保留意见之间进行变通;审计意见变通不是某一个因素单独作用结果,而是财务状况、注册会计师特征、公司治理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上期审计意见表现了很强的连续性;事务所自愿性变更对审计意见变通的影响不太显著;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变通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更小,在某种程度上更敢于“说真话”,事务所规模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的独立地位;盈余管理程度越大的公司,注册会计师更容易发生审计意见变通;审计意见变通与大股东的控制力(Z)呈显著的正相关,股权分置改革对审计意见变通有一定的抑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