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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热门话题。其对社会日益严重的危害性使得人们开始意识到家庭暴力已不仅是家庭私事,而是一个公共健康和安全问题。从20世纪初,越来越多的组织、机构和个人已经加入了反对家庭暴力的行列,尤其是在欧美一些国家已经建立反对家庭暴力的完善的体系。我国由于对于家庭暴力研究的起步较晚,相对于欧美国家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上的不足和实践上的缺乏经验,以及公众反家庭暴力意识的不足使得我国未能很好的解决家庭暴力这一问题,一些家庭暴力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理论界至今仍就很少从公权力的角度去研究如何建立反对家庭暴力的体系,对于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方式以及适用范围在实践上也缺乏经验。其实公权力作为公民赋予和认同的一种权力,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益,而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公共问题,已经危害到公民的身心健康,这使得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势在必行。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缺少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的法规,以及公权力在反对家庭暴力实践中的不力,导致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控制。基于此,本文首先通过分析家庭暴力的涵义、特征、本质以及危害性,阐明家庭暴力并不是一个私人问题,而已上升到一个社会公共问题,消除家庭暴力应该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其次,分析公权力的涵义、职能以及在反对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来阐明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控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最后指出我国公权力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的不足,以及针对这些不足应该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机制,同时这个干预机制应着眼于家庭暴力的预防控制救济的整个过程,从而真正达到消除家庭暴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