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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常常伴随着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耗费,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环境侵害及其救济成为社会发展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还相当不健全,这使得有些排污者在环境污染产生之后,因无力承担巨额赔偿而走向经营困难甚至是破产的境地。对受害者来说,环境侵害的间接性、潜伏性、累积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受害者因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引起了厂群冲突,甚至对政府产生了不满情绪,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对此,许多国家采用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通过保险的渠道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不可否认,环境责任保险在环境风险评价、环境风险监察、防止污染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在责任保险领域发展形成的新险种,具有商业性和公益性的双重属性。创设环境责任保险是为了转移、分散环境风险,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创设环境责任保险是为了提高被保险人的环境意识,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特定危险的发生;创设环境责任保险的主要作用是保护第三人或者社会公众的利益。自上个世纪70年代,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开始发展,环境责任理论随公民环境权理论的建立获得了极大发展,这也带来了环境责任保险的繁荣,到目前已经进入较成熟阶段。承保机构经历了由单个保险公司承保到保险公司联合承保的发展过程,呈现出一种不断联合的趋势,承保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模式日渐丰富。在投保形式上很多国家采取强制保险模式,如美国、德国等国家对石油、化工、印染、采矿、造纸、火力发电等领域进行强制保险;法国和英国等国家采用任意责任保险为主的模式。而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理论研究尚不深入,实践上也仅在部分城市进行了尝试,因此,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理论上有待进一步探讨。本文运用综合分析、比较分析、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等多种研究方法,试图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分析及具体内容的探讨,对世界各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现状等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构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提供基本思路。本文的基本结构如下:第一章,环境责任保险概述。本章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基础理论,保险与环境问题的关系进行了介绍,指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形式,是为污染企业设置的一道公共安全网,同时也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得损害赔偿。第二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及其启示。本章第一节介绍了环境责任保险的产生背景及发展的状况。第二节介绍了目前国际环境条约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第三节以地域为线索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和实践进行了分析,介绍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几种主要模式,如:英国为代表的以任意责任保险为主,以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美国为代表的以强制责任保险为原则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德国为代表的以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等等。第四节,探讨各国和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的特色并结合我国国情,以期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有所启示。第三章,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本章第一节论证了在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必要性方面,指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加治理环境污染的参与主体,弥补传统行政手段的不足;有利于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维护整个社会稳定;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适应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需求等。在可行性方面对政策环境、经济学原理、试点工作的宝贵经验、政府支持等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二节叙述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第一,我国试点采用任意责任保险制度,在此种模式下,企业是否投保取决于自身意愿,不具有强制性。第二,责任保险的范围过窄。环境责任保险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第三,保险赔付率过低,保险费率过高。保险责任范围过窄,风险就相对减少,这是赔付率过低的直接原因。过高的费率使企业负担过重,无法调动企业的投保积极性。第四,我国的环保法规不够健全,缺少有效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尤其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对排污者客观上没有形成压力。第三节,详细阐述了笔者对于构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设想,包括了模式选择、承保机构、险种设计、责任限制、保险费率、道德风险的防范、联合共保和法律法规体系等方面的问题。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在于: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探讨和研究还不是很多,分析也主要是集中在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各个孤立的方面,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度模式的探索等。本文通过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全面分析,力求构建出一套较完整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