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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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保守落后的国家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问题使政府疲于奔命,法律规范也经受着严峻的考验。从清朝末年的修律开始,中华法系法律传统就受到极大的冲击。外来的文化、不同的法律传统以及帝国主义入侵的不断深入,中华民族延续了两千年的以儒家经典和礼教为主的法律传统在慢慢瓦解。由于领土主权的不完整,在中国的一些地域,所适用的法律已不再是《大清律例》,而是殖民者自己的法律。受到如此待遇的中国人开始反省,并开始学习和借鉴西方的法律,以适应发展的要求。  清末修律,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中极不情愿的开展了。清政府仿效德国、日本的法典,开始结合本国实际修订法律。这是中国首次引进西方的现代法律文化进行的大规模修律。这次修律意义深远,为此后的律法修订和法律传统延续打下了基础。清政府被革命军所推翻后,政权渐渐趋于稳定的国民政府也开始了修律工作,本文就是基于国民政府所订立的《民国民律草案》、民国初期的判决例以及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中的侵权行为法进行研究,并分析了2008年公开发布的《侵权责任法》征求意见稿,以求从历史中汲取精华部分,并吸取经验和教训,为今后修订更为完善、适应纷繁社会问题的民法典提供借鉴。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从《民国民律草案》中的侵权行为法中的具体条文出发,分析民国初期侵权行为法的社会背景和民国初期侵权行为法的定义。第二部分重点研究了民国初期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分为民国初期侵权行为的立法沿革、民国初期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民国初期侵权行为法的分类、民国初期侵权行为责任和侵权行为的救济五个部分。第三部分是从对中华法系、德国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条入手,分析比较了《民国民律草案》与上述二者的关系,从而归纳出民国初期侵权行为法的特点。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民国初期侵权行为法的历史价值和现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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