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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探讨公司集团债权人的法律保护问题。基本思路就是探讨有限责任在公司集团中的合理性是否仍然存在。如果它的合理性依然存在的话,又有什么可能的风险或者不足需要法律加以介入。 第一章首先考察了股东有限责任的历史成因,得出的结论是有限责任并非是公司以生俱来的不可分割的要素。同时有限责任原初的适用对象是自然人股东,但在公司也可成为股东后就被不加考虑的运用到公司作为股东的情形。接下来文章要考察股东有限责任的经济成因,分析有限责任的经济合理性,说明它对提升经济效率的作用。同时检验这些合理性的理由在公司集团当中是否存在,或是否会导致一定的弊端。得出的结论是有限责任的基本合理性在于它是一种交易安排,作为投资者特定财产以外的财产的商业风险被隔离而相应做出的责任财产限定。因此,法律所发挥的功能不在于改变商业风险分配,而是防范有限责任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以及不同资产之间的风险传染。在公司集团场合,有限责任的基本合理性仍然没有丧失,法律的着眼点仍应是上述两点。 第二章介绍两大法系特别是德国法和美国法在对公司集团债权人保护方面的规范,在英美法上主要包括直接救济和间接救济,在德国法上主要是德国股份法的规定。试图说明这些法律措施的合理性就在于制止上文提及的风险行为。 第三章将就非自愿债权人的保护特殊问题展开专门的讨论,由于有限责任的合理根基在这种情形下已经被动摇,因而对于保护非自愿债权人实行股东无限责任的合理性是成立的。 最后,文章概括了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简史,介绍了我国企业集团的特殊形成原因。接下来,评析现有的关于企业集团的规定,指出其内在的一些缺陷,说明本质上更多的是一种政府企业政策的体现。本章还分析了我国企业集团债权人所面临的特殊风险。对于我国盛行的关联交易,试图给出一个解释,同时说明作者自己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