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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一些农村基层组织的现状与所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明显地暴露出来。村干部在农村社区治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管理以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暴露出许多诸如贪污、受贿、挥霍、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问题,严重影响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地位。因此,针对村干部行为设计一套有效的约束机制成为农村管理实践的迫切需要。目前,对村干部的行为约束机制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二是村务公开制度;三是海选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对于调动村民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化解农村的诸多矛盾、推动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村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社会秩序的好转以及改善干群关系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不管是哪种形式都需要赋予农民充分的民主权利,这是保障农民经济权益,让农民参政议政的核心。由于制度不够规范,农民的理事权不明确,农民对于村中的事务往往只局限于“知情”层面上,选举过程中一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使得这些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往往不够规范,大多也只是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据此,要对村干部进行有效的约束。第一,要从源头上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形成一套任前、任中、任后严格监督的时间结构机制,和从县乡、村民两方面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空间结构机制;第二,要赋予农民真正的民主权利,进行选任结合,以公推直选为主,任命为辅的上任方式;第三,要实行由乡镇有关干部、村两委成员和村民共同参加的全员参与式考核方法,通过免税后的村干部的业绩评估体系来对村干部的经济管理绩效进行全面衡量,将评估结果与村干部的工资报酬挂钩,并通过声誉机制对其卸任后进行审计;第四,为了弥补中国目前法律中对村干部过错行为没有相应法律制裁的空白,依据契约理论的基本原理,村民和村干部之间要签订受法律保护的合同,让村干部签订“承诺书”,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而且实行乡镇政府连带责任制;第五,要通过政府的帮助,加强信息公开,将政策、法律、文件原原本本交给农民,增强信息的对称性,从而减少不确定性和村干部机会主义行为,增强契约签订者的履约机制。第六,国家需要颁布一定的政策和法律条款来优化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