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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基层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所面对的难题更加复杂而具体。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量占全国法院的80%以上,如何有效地解决“案多人少”问题,是司法责任能否落实到位的基础性因素。与此同时,案件审批制度造成“审”与“判”,割裂,审判不判、判者不审,审判责任无法落实,司法公信力不高;法官任职门槛低,法官职务泛化,法官的地位得不到凸显,法官的职业保障不足,法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法官职业吸引力有限,社会对法官的评价不高;脱胎于行政机关的科层制机构设置与法官裁判所需要的平权关系和审判民主原则背道而驰;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不分类别地适用普通公务员管理办法则难以突出法官的办案主体定位,资源配置不科学加剧了法院内外部矛盾。F省X市H区人民法院作为F省的试点法院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具体包括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组建办案团队、实行专业化审判和案件繁简分流、推行法官全员办案;构建扁平化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法律文书签发规则、设立专业法官会议、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完善审判组织和各类人员权责清单、规范独任庭合议庭运行规则、理顺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关系;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内设机构体系和服务保障机制,从严择优遴选员额法官、建立审判辅助事务集约管理机制、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拓宽审判辅助员人员来源渠道等等。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有些问题单靠基层法院难以解决,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廓清,在立法和实践中加以规范,如内设机构改革中审判庭设置的必要性问题,法官助理能否作为限权法官参与部分案件审判工作,需要修改《法院组织法》、《法官法》,而实行司法责任后如何管理和监督法官办案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对此,结合参与改革的所思所想,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