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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经济全球化使得航运业发展迅速,而在现代交通运输工具中,船舶是耗资巨大的运输工具之一,船舶的制造和经营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船舶融资租赁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兴起以后,已成为世界航运界普遍采纳的一种融资方式,并逐渐被我国航运界接受。由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复杂性以及船舶作为租赁标的物的特殊性,对于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尚处于初步研究阶段。在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以及租赁权的法律性质,以及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和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立法前景,尚存在许多争议。本文在阅读了大量案例和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就船舶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问题在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和方式、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这几个方面作了研究,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了立法对策。第一部分从融资租赁入手分析了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和分类,特别是船舶融资租赁与其他船舶融资方式以及其他船舶租赁方式的区别。通过分析得出了船舶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表现为其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船方三方当事人,船舶买卖合同和船舶租赁合同两个合同;以及其以租赁为表现形式,融资为其本质。然后从世界各国法律对融资租赁法律性质的不同认定来剖析船舶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物为形式以融资为目的的特殊的租赁交易方式。第二部分针对国内学者对租赁权的属性为物权还是债权问题的争论,从民法理论上对船舶融资租赁权的法律性质作了分析,得出了船舶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租赁权属于债权,但是具有比一般租赁权的物权性更浓厚的结论。第三部分研究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从国际船舶融资租赁公约和我国民商立法的角度分别探讨了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分析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以及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使船舶融资租赁与其他船舶经营性租赁方式的区别一目了然,比如出租人的瑕疵担保免责权,承租人不得任意中途解约等。该部分还分析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以期对业界人士签订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指导。文章最后一部分归纳了我国现存的船舶登记制度现状,从光船租赁登记制度入手,探讨了我国建立专门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必要,最后提出了立法建议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