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开始,非法作品的保护问题逐渐引起知识产权学界的关注,2010年2月26日对《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非法作品更是成为学界的焦点问题。本文主要是对非法作品的分类标准、其权利范围和非法作品受到侵权时如何进行救济,加以研究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导言部分,笔者认为非法作品应该分为两种类型,即程序违法性作品和内容违法性作品。同时本文指出,这两类非法作品的分类依据主要是根据司法实践和现行《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而对非法作品进行的分类。并且本文指出这两种非法作品中存在着诸如作品分类不明确、权利范围不清晰以及侵权救济不确定等等方面的问题。第一章为“非法作品的类型及其分类标准”。依据司法实践中的典型例子和现行《著作权法》第四条,可以将非法作品分为程序违法性作品以及内容违法性作品两种类型。对于程序违法性作品而言,它们的相同之处是在出版、传播该类作品的过程中违反了国家的出版监管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对于内容违法性作品,它们又可以进一步细分。第二章为“对非法作品的权利范围的界定”。程序违法性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但享有消极的专有权利而且享有今后通过合法方式利用、传播作品的自由。因为该类作品在出版和传播的过程中,仅仅是违反了国家的出版监管法规,而出版监管法规并不能否定著作权人享有的消极的专有权利以及利用、传播作品的自由。而对于内容违法性作品的著作权人而言,他们仅仅享有消极的专有权利,而不能享有利用、传播作品的自由。第三章为“对非法作品的侵权救济”。法院在进行司法审判之前,必须对涉案作品进行审查,审查其作品的内容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损害公共利益,对涉案作品进行内容审查是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一个前置性条件,一个必不可少的关键性环节。对于程序违法性作品而言,当其受到侵权损害时,其著作权人不仅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而且可以请求侵权人要求获得赔偿损失。对在我国传播的未经批准的涉外影视作品进行司法审判时,首先要进行内容审查,审查其内容中是否含有违反宪法和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成分。而对于违反宪法和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作品而言,其著作权人虽然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但并不能因此而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第四章是结论部分,笔者对全文进行了概述性的总结。再次强调了对两类非法作品的权利范围的界定和它们遭受侵权时可能获得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