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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当前资金供需失衡的现状,船舶融资途径迫切需要创新。夹层融资是位阶于股权与债权之间的“夹层”,兼具两者性质特征,具有独特的灵活性及契合性。尽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无相关的专门规定,但现有的法律框架基本能够支撑船舶夹层融资的运行。针对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形,船舶夹层融资可以采用不同的运行方式。船舶运营本身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投资风险随之变化,可以采取夹层贷款或优先股模式开展夹层融资,本文对由此引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从标的方面来说,作为抵押的股权不仅包括财产权,还包括相应的非财产权利。从主体关系来说,为避免股权转让导致的其他债权人利益减损的情况发生,当事人可以签订债权人协议约定具体明细。在优先股问题方面,现有法律规范对“优先股”这一概念规定得非常模糊,给以优先股模式运行夹层融资带来了不确定之处,所以当事人在约定时应尤为注意合理设置优先股与普通股的比例。与营运船相比,建造中船舶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其使用价值和价值都随建造进度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对建造中船舶的理解应当关注自安放龙骨(处于相似建造阶段)起至船舶完工这一建造的整个动态过程。船舶建造阶段可以融合适用夹层贷款模式,各方当事人以借贷关系和抵押担保关系维系利益。无论是运营还是建造船舶,都非常复杂、专业性很强。由此带来的信息不对称潜伏着很多风险。故而当事人可以向船舶经纪人和行业协会多多咨询,提高融资信息的可预期性,预防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