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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政府采购作为世界各国管理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因其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在我国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伴随着政府采购取得的诸多佳绩而来的是贪污腐败、权力寻租、违规审批等不良行为,侵害供应商的权利的现象比比皆是。本被形象地比喻为“阳光工程”的政府采购,实务中却被乌云笼罩着。建立一套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有利于增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信心,激发供应商主动参与政府采购的兴趣,也是我国政府采购融入国际化的客观需要。与普通的采购不同,政府采购兼具民事和行政双重性质,各国传统的救济模式采用笼统的单一模式,即私法或公法模式。自从二阶段理论广泛应用到各国立法实践中,政府采购的性质才有了新的认识。该理论将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作为分界点,分为采购合同授予阶段和采购合同履行阶段。政府采购合同授予阶段,采购主体的行政性质明显,拥有公权力作为其后盾,采用二阶段理论的国家都认同该阶段适用公法救济;至于采购合同履行阶段,各国对适用私法救济还是公法救济模式仍存争议。本文从行政法学视角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进行研究,从控权监督的角度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行政救济制度模式。本文第一部分是引言,包括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第二部分研究政府采购中行政救济的基本理论,包括政府采购主体的明确、特征,行政救济的含义、政府采购中行政救济的产生、试用阶段、范围等内容;第三部分国外政府采购中的救济制度对比研究,主要介绍国际经济组织、日本、英国、美国等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同时还对我国政府采购行政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第四部分通过对比检视和反思我国政府采购中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中行政救济制度提出可行性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