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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制度是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具有过失时,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制度。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和27条对过失相抵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文第一章从过失相抵的概念出发,探讨了过失相抵的性质,着重讨论了学者对过失相抵的性质中具有争议的问题,认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过失相抵的结果包括责任的免除。第二章探讨了过失相抵的法理基础,从受害人分担损害理论与加害人责任减轻理论两个方面探讨过失相抵的理论依据。第三章讨论了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首先对构成侵权上的过失与过失相抵中的过失加以区分比较,过失相抵的过失是对自己的过失,并肯定了互殴案件也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制度,这也得到了我国司法实践的认可;对于过失相抵是否需要受害人具有责任能力,学者见解不一,本文归纳了学者的观点,分析并肯定了事理辨识能力说,即不具备事理辨识能力的未成年受害人即使具有过错,加害人也不得主张过失相抵。第四章讨论了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及方法。台湾地区“民法”之所以对未成年人是否应当承担父母的与有过失产生争议,是因为“民法”第217条第3项对于“使用人”与“代理人”准用的规定界限模糊,并未区分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应当将代理人区分为法定代理人与意定代理人,然后将意定代理人纳入“使用人”之中;并且,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不应当让孩子承担父母的与有过失,而应当将父母作为内部加害人,与外部加害人一起对未成年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内部分摊不能的风险由加害人承担,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接下来以我国相关案例出发,否定了现阶段我国法院让未成年人承担父母的与有过失的立场;在讨论受害人具有特殊体质时是否可以准用过失相抵制度时,介绍了日本学说界的相关理论,认为法院在受害人具有特殊体质而使损害发生或扩大时,应当视当时的具体情况以及受害人特殊体质的性质而定,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在讨论过失相抵的方法时,认为应当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确定过错与原因力何者为主导因素,并通过过失相抵在交通事故中的具体应用介绍了我国现阶段过失相抵的适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