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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犯罪不仅对于妇女的性权利有严重的侵害,且社会危害性巨大,同时也极大的损害了社会大众的善良风俗,故而刑法将之作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来处理,然而在轮奸犯罪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部分犯罪者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犯罪的情况;并且,在轮奸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如何定性和处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存在着争议的。本文通过对前后相差六年的两个案情几乎相同的案例的研究,认为在轮奸犯罪的定性和处罚应当考虑亲手犯的相关理论,从而对于犯罪分子有一个公正的处理,既彰显了实证主义的价值取向也体现了法律应有的谨慎态度。本文共计一万四千字左右,大致分为三个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引用了2008年发生在北京海淀区的王洪亮、马东风、齐永继轮奸案,同时也将发生在2003年的唐胜海、杨勇轮奸案附于其后作为补充,通过对两个案例判决以及最终结果的对比,凸显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轮奸犯罪中未得逞者的处理是出现过分歧和争议的;并且在归纳出案件争议点的基础上,分析得出案例引出的法律问题。本文的第二部分则主要是对第一部分提出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分析的核心和立论基础是“亲手犯”这个概念,分析的路径从亲手犯的理论存在价值,到强奸罪是否为亲手犯,再到强奸罪共犯的定性问题在亲手犯框架下如何讨论,逐一对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读;在此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强奸犯应当被认定为亲手犯,并且在对轮奸犯罪的定性和处罚中应当考虑亲手犯的理论。从而为案例的最终解决提供理论依据。本文的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分析推理的基础之上,更多的结合到引用的案例,将本文所提及的相关理论更加具体化的运用在案例的分析和推理之中;进而解决第一部分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并且对于强奸罪在亲手犯框架内来处理案件有一些延伸性的思考,并且认为如果在亲手犯的理论框架下,不应当拘泥于引用的案例中出现的未遂情况,在轮奸犯罪的过程中,如果犯罪者自己中止犯罪的情况之下,也可以沿用本文的分析思路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