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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标准化领域呈现以国际标准化活动为主导,区域标准化合作和双边标准化合作不断深入的趋势。ISO、IEC和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通过制定国际标准实现全球标准化,此外,WTO/TBT协定对标准化立法做出指导性示范。欧盟、东盟等区域经济体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领域已形成全面系统的标准化法律合作机制。反观金砖国家在标准化法律合作建树极少,仅个别成员国间存在零星的双边合作,甚至未就开展标准化合作达成共识,这与当今国际标准化合作发展趋势背道而驰。基于此,本文借鉴欧盟等区域标准化法律合作成功经验,尝试构建金砖国家间标准化法律合作,希望金砖国家尽早在标准化领域形成全面、多层次的法律合作机制。本文由金砖国家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基本理论、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基本原则、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方式、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机构、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具体领域五个部分组成,对金砖国家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进行探讨。第一部分“金砖国家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基本理论”,阐述了标准的一般定义、标准、技术法规的法律定义、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标准化概念及其特征和标准化法律合作的概念与特点,指出金砖国家国内标准化立法中关于“标准”、“技术法规”的定义存在差异;阐明了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标准化管理体系,指出因金砖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性质和职能的差异给标准化法律合作造成挑战;研究了国际标准化合作现状、其他区域标准化机制以及金砖国家间标准化合作现状,提出了金砖国家间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基本原则”,研究典型的区域标准化法律合作规范中合作原则的规定,指出了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时应遵守协调原则、等效和互认原则、透明度原则以及避免不必要贸易障碍原则。其中,协调原则要求金砖国家在同一类产品、工艺、服务采用同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效和互认原则要求其他成员国标准、技术法规在满足本国标准、技术法规相同目的时,本成员国可考虑接受该成员国具有相同目的的标准、技术法规;透明度原则要求金砖国家向其他成员国详尽、真实的提供本国与成员国贸易相关的标准、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信息;避免不必要贸易障碍原则要求金砖国家制定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除非符合正当目的,否则不得给其他成员国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第三部分“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方式”,研究了全球标准化法律合作,区域标准化法律合作例如欧盟标准化法律合作、双边标准化法律合作例如欧美汽车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合作,指出金砖国家缺少区域标准化法律合作机制,双边标准化法律合作较少;提出了金砖国家在ISO、IEC中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建议,以及金砖国家间深化区域标准化法律合作有必要签订区域标准化合作协议、构建区域标准化机构和制定标准化战略,此外,金砖国家应当加强双边标准化法律合作。第四部分“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机构”,研究现行金砖国家合作现状以及欧洲标准化管理机构。提出金砖国家通过签订区域合作协定,建立负责处理区域标准化活动的区域标准化机构,区域标准化机构制定标准化战略指导本区域内的标准化合作。第五部分“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的具体领域”,研究典型的区域标准化法律合作中的具体措施,指出金砖国家间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中应明确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定义、建立技术贸易壁垒通报与预警机制、相互承认机制和标准化监督机制。金砖国家构建相关标准化合作机制对本区域内标准化活动进行规范,保证金砖国家标准化合作有效运行。本文主要结论:现有金砖国家间标准化法律合作深度不足,有必要深化成员国间标准化法律合作。深化标准化法律合作需遵守合作原则,通过签订区域合作协议、构建标准化机构等具体可行的措施保证合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