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把国家所有的社会管理权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制度化。公诉权作为公法体系中的重要权力,它的任务就是在个人遭受到他人的侵害的时候,无法通过私法来实现个人权利保护的同时,由国家机关通过行使公诉权来实现对违法者进行有效惩治。在整个公法体系中,公诉权处在支持起诉和审判的阶段,它主要代表被害人以国家的权力来实现对被告人的指控,所以公诉权已经表现出它的刑事司法性。程序是公诉权的形式属性,它要把犯罪者通过具体的指控程序进行证据性的确证,进而还原犯罪的整个事实过程,正如司法是公诉权的本质属性。首先,公诉权必须依照公法行使的程序权力,这些程序从行使和内容角度来看,都是为完成对犯罪行为的具体求证,通过追溯性的方式来对具体的犯罪事实进行逻辑推理,而后再对具体的事实进行具体的判断,这种具体的求证和判断就表现出公诉权在法律推理过程中的程序性和有效判断性,恰恰是这种追溯性的程序和判断得出了具体的结果,那就是认定某人是否犯罪,这就是公诉权程序性的具体表现。其次,司法性作为从具体的控诉到最终的判决,可以称为司法的全过程。司法在本质上来讲主要指的是处理具体的法律问题,所以对具体的指控和最终的判决都是司法活动的具体表现。这些具体的表现使得司法性成为特定环节和程序的本质属性,这也就是公诉权获得司法属性的充分理由。最后,从个人理性无法实现的环节转到国家理性来实现的具体事务是公诉权形成根据,世界各国都把这种理性的转化作为具体问题处理的方式,也把这些环节定义为司法性的环节。今天,已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把公诉权作为司法环节过程中的重要的权力,公诉权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用具体的法律规则加以明确,实现公诉权司法性的法定化。
本文作为对公诉权司法性本质论述,主要是通过以下的步骤加以具体的论证。首先,从对公诉权和司法性的具体理论进行论证,从理论上阐述清楚什么是公诉权和什么是司法性,从理论上理清公诉权和司法性的联系和区别。其次,从公诉权司法性的外在表现和内在表现两个方面来分析公诉权存在的外在与内在基础,为公诉权的司法性寻找存在的法理依据。最后,对我国公诉权的配置与运行进行分析与探讨,发现其中的一些不足之处,并提出现代公诉制度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