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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是当代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其犯罪的严重化,已危及到各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安宁,严重地威胁着文明社会,成为世界公害和全人类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本文拟对有组织犯罪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作一番探讨。文章的第一部分是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本文在总结中外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基础上,从社会组织学的角度,给有组织犯罪作了一个比较自认为完善的定义。本文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犯罪适应社会、追求自我发展,提高自身生存能力,进行自我“组织化”的结果,有组织的犯罪就是犯罪的“组织化”。因此,有组织犯罪可以定义为:由犯罪组织实施的一系列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必须:1、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2、有具体明确的犯罪目的;3、有内部的分工和权力分配;4、权力集中在领导者手中,他们可以支配其他人的行为。文章的第二部分是有组织犯罪的主要特征。本文用系统论的理论,从新的角度,即把有组织犯罪作为一个系统整体来考察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本文认为,有组织犯罪系统整体不等于各孤立犯罪的总和。它是在明确的组织目标,严格的纪律、制度,独特的成员选择方式,首领的至上权威,明确的等级性,先进的物质条件,实施大规模的犯罪的基础上形成的新质,它具有组织性、自组织性,开放性,适应性等主要特征。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是指有组织犯罪具有由众多犯罪分子结合或几个犯罪集团联合而<WP=3>成的严密而稳定组织结构。有组织犯罪的自组织性是指不需外部指令,有组织犯罪能在一定条件下自行产生特定有序结构的特征。有组织犯罪的开放性是指有组织犯罪系统具有与外界环境不断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特征。有组织犯罪的适应性,指它不只是被动地适应环境,在一定条件下,还主动地改造环境,使环境适应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文章的第三部分是有组织犯罪的主要组织形态及其特点。根据有组织犯罪组织结构的成熟程度不同,可以把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分为三个不同阶段即有组织犯罪的初级阶段、中组阶段、高级阶段,在不同阶段,它又表现出不同的组织形态,即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组织)。本文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组织的基本特点。文章的第四部分是有组织犯罪的主要犯罪活动领域。本文把有组织犯罪的主要犯罪活动领域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二是非法提供非法商品和服务;三是向合法领域渗透,并分别加以概括总结。其中暴力犯罪主要包括抢劫、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等犯罪活动。非法提供非法商品和服务主要包括贩费、走私、控制赌博、控制卖淫等犯罪活动。向合法领域渗透主要指贿赂、洗钱等犯罪活动。文章的第五部分是防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对策。本文总结了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对策,对我国当前防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细致地论述,指出我国刑事立法的局限,即缺乏超前性、缺乏完备性、缺乏严厉性,并针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对策提出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