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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已于2006年12月11日实现全面开放,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地域和业务范围限制。在五年入世过渡期中,伴随着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外资金融机构纷纷以战略投资者身份进入我国银行业,并购逐渐成为其在华最主要的直接投资方式。通过并购,外资金融机构绕过了新设准入的严格限制,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有效利用外资并购来促进国内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如何有效防止并购中产生的垄断,如何防范并购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已成为我国及至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对我国金融监管立法机构而言,随着入世后金融开放格局的嬗变,能否及时、全面、科学地完善外资银行并购法律制度,是关系到能否有效地预防金融风险,能否在金融全球化压力下保证我国金融业安全、健康发展的重大考验。对我国金融监管执法机构而言,要妥善处理以下几组关系:(1)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关系;(2)金融对外开放与民族金融业改革的关系;(3)涉外金融监管立法与相关立法的协调问题;(4)外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和国内分业监管模式的关系;(5)金融立法滞后与外资并购快速发展的问题。本文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外资银行并购进入的发展趋势和立法现状进行了研究,对相关国际惯例和各国司法实践进行考察,以资借鉴,对我国外资银行并购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科学、可行的立法建议,以期为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尽绵薄之力。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分析、历史分析、规范分析、经济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外资银行并购准入法律制度界说。本章对外资银行新设进入和并购进入进行了法学分析,界定了讨论的基本范畴。第二章是我国外资银行并购准入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缺陷分析。本章从立法框架和监管模式两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三章是外资银行并购准入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首先介绍了巴塞尔协议框架内有关跨国银行并购准入的规则,分析了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与巴塞尔协议的衔接状况;然后,笔者对美、英两国的外资银行并购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介绍。第四章是我国外资银行并购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在前三章的制度介绍和比较研究基础上,共提出了五方面建议:一、调整立法价值取向与立法理念;二、健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体系;三、借鉴外国丰富的立法经验,完善并购准入的具体法律规则;五、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六、简化审查程序,提高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