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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冤案危害性极大,侵蚀司法权威之承重墙,摧毁人民对法治建设的信仰,动摇现行法律制度的根基。理论界已然深入探讨刑事冤案产生的原因、对策以及如何归责,为迎合国际人权大潮,笔者建议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探讨如何救济刑事冤案无辜者这一问题上来。本文分四个部分来阐述,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总起部分,首先对刑事冤案下了定义,限定为狭义的刑事冤案,即无辜之人被错判有罪的情形,并将冤案的定义与错案、假案、疑案作了比较分析以解答司法实践中的误解。由于学界并未直接对刑事冤案救济机制下定义,笔者在参考相关学科,比较分析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得出结论。最后,对刑事冤案救济机制的理论基础及研究价值做了简要分析。第二部分对我国刑事冤案救济机制的现状作了介绍后,概括出主要问题集中于刑事冤案申诉制度与刑事冤案赔偿制度中。我国的刑事冤案申诉制度存在刑事申诉类型未作区分、申诉管辖规定不明确、申诉程序中律师参与不足、申诉听证程序实效性欠缺四方面的不足。我国的刑事冤案赔偿制度存在责任主体范围单一、赔偿范围过于狭小、间接损失未考虑、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不完善、赔偿计算标准绝对化五方面的缺陷。第三部分对域外刑事冤案救济机制区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做了介绍。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统辖下,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冤案救济机制之功能发挥受限,除非个别特殊情况,法院所作裁判不得被推翻。美国法律赋予的再审申请权与特殊救济措施申请权的申请条件严苛,英国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CCRC审查程序亦较为复杂。美国“无辜者计划”作为民间助力,在刑事冤案救济工作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大陆法系国家具有相对完备的刑事冤案救济体系,对于刑事申诉权的主体、条件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设计了更为完整的体系。另外,域外各国的刑事冤案救济的成功往往离不开律师作用的发挥,值得参考。第四部分对我国刑事冤案救济机制的完善做了如下设计:在刑事冤案申诉制度方面,在整合并统一相关法律及条例规定、区分申诉类型、改革申诉管辖、保障申诉听证程序中申诉人的权利的基础上,将刑事冤案申诉纳入诉讼程序;在刑事冤案赔偿制度方面,扩大责任主体、赔偿间接损失、具体化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最终确立多元化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标准;在完善我国刑事冤案救济机制的保障措施方面,完善刑事冤案申诉的监督机制、规范刑事冤案申诉的律师参与制度,并构建无辜者回归社会的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