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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以来,国际社会的经济发展与融合,国际投资领域蓬勃发展,成为各国经济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客体呈现更加复杂和多样化的趋势,随着知识产权被各国投资协定正式归入投资客体范围和间接征收适用领域的扩大化,知识产权领域的强制许可制度与国际投资领域的间接征收制度逐渐产生交集并引发一系列争议,如泰国与巴西授予多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问题,虽未诉诸投资仲裁庭,但是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广泛讨论。强制许可与间接征收在制度上具有一定相似性,均是政府行为导致权利人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并对其损害进行补偿的制度,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角逐。不同的是,强制许可背后的立法目的是公共利益为先而间接征收更注重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因此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问题的背后存在重重矛盾。根据国际主流投资协定中规定的对投资产生经济影响、违背投资者合理期待、政府行为目的符合要求三个要素,结合投资仲裁实践中总结的效果和目的兼顾判断标准以及比例原则的辅助适用,强制许可符合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因此在个案中有可能出现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的情况。一旦在实践中出现强制许可被认定为间接征收的情形,则对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必然产生不同的影响,在给投资者更高知识产权保护和新的知识产权争端救济途径的同时,也限制了东道国国内公共利益的保护,加重了东道国的补偿负担。在制度层面上,还对传统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TRIPS体制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因此,为应对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带来的问题与矛盾,中国应站在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双重视角上,考虑中国的大国身份和国际义务,在国内《外商投资法》和对外签订的投资协定中增加和细化间接征收相关规定,并对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的问题加以审慎考量,在促进外国投资,更好地寻求国内公共利益与外国投资者权益间平衡的同时,也给与我国对外投资者尽可能的权利保护。本文正文内容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从知识产权被纳入“投资”范畴和两个制度间的相似性与矛盾性阐释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问题的产生;第二章对国际投资中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的认定问题,分别从认定标准、认定现状和分歧以及具体认定三方面进行详细讨论;第三章分析了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给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及投资者、投资东道国所带来的积极和消极影响;最后第四章从中国角度出发,对我国应对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