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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来,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频频出现,而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一时间,危险驾驶行为成为专家学者、网络媒体、民众热议的话题。作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回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下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对司法实践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由于实践中类似案例的不断出现和各地司法机关处理结果的巨大差异,2010年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截至笔者终笔之时,草案仍在听取意见阶段,本文的研究以草案为基础但不限于草案的规定。本文前四章研究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交通秩序和安全。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认为,1、危险驾驶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围内。2、危险驾驶表现为状态危险和行为危险两种类型,其中状态危险的典型表现为醉酒驾驶;行为危险的典型表现为飙车。3、对修正案八中的“情节恶劣”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本文首先认为机动车驾驶者是构成该罪的一般主体,同时认为指令、强令违章者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车辆提供者、酒水提供者一般不应成为危险驾驶犯罪的主体;同时,本文认为可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解释醉酒者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在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本文从多角度论述后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本文的第五章,笔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研究了危险驾驶罪的罪与非罪,并着重论述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本文的第六章,笔者首先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关于危险驾驶罪进行了评析,认为仅将醉酒驾驶和飙车以列举的形式确定为该罪的客观行为并不完整;“情节恶劣”虽较抽象,但可以立案标准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细化;在刑罚上,将罚金刑作为该罪的一种处罚方式,以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其次,笔者对危险驾驶罪提出了完善建议,认为吸毒驾驶的危害性与酒后驾驶、飙车等相当,因此可以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形式;针对拒绝酒精测试的案例,可以将拒绝酒精测试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针对危险驾驶罪的特殊性,可以对危险驾驶罪修改资格刑,增加剥夺驾驶、限制驾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