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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司法制度之一的行政裁决制度,打破了传统的三权分立的模式,适应了市场经济时代人们对司法救济快捷、低廉的现实需求。同时,由于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的顺利解决,需要裁决人员既具有法律知识,又具有行政专业知识和行政经验。而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官由于缺乏行政专业知识和行政经验,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的需求。行政裁决恰恰能弥补行政诉讼的不足。由于行政裁决相对行政诉讼在解决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经济纠纷中所具有的专业性、综合性和低廉快捷的优势,行政裁决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可和青睐,其极大的缓解了人民法院的受案压力。但是,由于我国的行政裁决制度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制,在行政裁决的性质界定、机构组成、人员配置、程序设定、裁决执行等方面存在着很多不足,甚至连其法律名称都不统一;与行政裁决相关的行政司法制度也不适应行政裁决的独特的特点;另外,不愿意当被告的心理使得行政机关在裁决时畏首畏尾。这些都严重地制约了行政裁决制度作用的发挥。 由于行政裁决所具有的独特的魅力,使许多学者都对它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目前,有关行政裁决制度的研究很多,我国学界也有不少优秀的成果涌现。但总的来说,我国学者对行政裁决的研究一般仅限于对具体制度的改进和增补,其并未将行政裁决制度放在整个行政司法制度中予以综合考量。何况,直至目前,我国学界还没有一部有关行政裁决的专著,这显然与行政裁决在现实中的重要作用不相称。 正是基于以上行政裁决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上所具有的诸多问题,使我对行政裁决制度的研究产生了浓厚的学术兴趣,促使我以此为题材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论文的第一部分从宏观上对行政裁决制度予以介绍和界说。本部分从界定行政裁决的定义开篇,对行政裁决的性质进行阐述,继而对其外延分类、原则、价值功能予以比较分析和定性分析,从而得出了作为行政司法制度和特殊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裁决,应当以效率和公平的兼顾作为其原则,并由于其具有具备专业知识和行政经验的裁决人员,因而能够保障解决纠纷的专用性、综合性和低廉快捷,同时还可以兼顾执行行政政策的统一性。由于其具有相对行政诉讼来说的众多优点,因而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论文的第二部分力图对西方的行政司法制度予以解读,以期能够找到完善我国行政裁决,进而以此为契机重构我国行政司法体系的钥匙.这一部分主要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度一一英美法德的行政司法制度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和研究。最终得出了以下结论:两大法系对与行政管理有关纠纷的解决走向司法化程序是其共同的趋势,其都注重裁决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地位保障、裁决人员专业知识与经验的获得保证、裁决程序及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诉讼程序的独特性保有,并且其裁决对象都具有广泛性①。其中值得我们借鉴的内容有:裁决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地位保障制度,裁决人员的选任及定期培训交流制度,裁决程序及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的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制度如听证制度、回避制度、裁审分离制度等。 论文的第三部分即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通过分析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及相关的行政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试图找寻完善行政裁决制度,进而完善我国行政司法制度的途径。在这一部分中,文章首先对我国行政裁决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具体的问题和缺失:名称不一、范围不清、裁决机构独立性不强、·程序不完善、法律效果不清楚、以及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衔接等予以分析,接着,对这些问题提出具体改进性意见:统一名称、成立独立裁决机构、完善裁决程序、建立行政先审制度、加强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等。然后,笔者试图从行政司法的全局来进行行政裁决制度的重构和完善:整合行政裁决、行政仲裁与行政复议制度,建立独立、统一的行政性争议处理部门;把行政庭从法院系统中独立起来,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加强对行政裁决司法审查程序的研究,建立独立的适合行政裁决特点的司法审查程序。在该部分的最后,笔者着重指出,只有加强立法工作和执法力度,才能充分发挥行政裁决的作用。 由于笔者才疏学浅,掌握的材料有限,就笔者所占有的材料来看,本论文中具有创见的地方是不单单看到行政裁决制度的优点,还考虑到行政裁决制度本身的不足,从而扬长避短,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同时,还把①裁决对象的广泛性是手昆无论英美的行政裁判还是法德的行政法院,其裁判对象都既包括纯粹的行政争议,又包括特定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争议。并非像我国那样将争议分成几个种类予以分别处理。行政裁决制度放在行政司法制度中予以综合考量,以建构起相互协调的行政司法体系。其中就行政司法制度的一些看法,如我国行政司法制度存在问题的阐述,以笔者愚见,应当有些新意。另外,有关整合行政司法制度的方法:建立独立、统一的行政性争议处理部门等建议,也是出自笔者结合我国实际思考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