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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是市场经济竞争日益规模化、集团化、白热化导致的必然产物,关联交易行为成为经济社会中的常见现象,相互关联的企业破产由于涉及的破产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格外予以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条中规定破产主体为独立企业法人,而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破产主体众多,对关联企业进行合并破产需要严格把控实质合并破产的启动条件、程序运行标准等问题。然而我国在立法上并未对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和程序进行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各省法院采取的实质合并标准和适用程序也并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就合并破产的标准、类型、程序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探讨合并破产制度在我国施行的问题。除了引言与结论之外,文章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当前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困境和成因。首先,对关联企业和合并破产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本文合并破产案件谈论的主体范围,并且区分实质合并破产与程序合并破产的区别。其次,总结目前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典型案例中法院的判断依据,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实质合并破产程序启动标准不统一以及程序运行上存在的申请人、管辖法院、审理方式等操作不一致的问题。最后,分析上述问题出现的成因。由于立法中缺乏对合并破产的认可与规定,各省法院在如何处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问题上存在疑虑,实质合并的破产方式否认了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该做法在本质上与法人人格独立的精神相违背,这一矛盾更加加重了法院破产裁决的难度,如何确定合并破产行为的性质并确定实质合并的标准及程序是问题解决的重点。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必要性以及域外破产法领域处理该问题的典型做法。一方面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现实问题早已出现,尽管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但部分法院在处理该问题上已有一定探索。准确的解释并尽早建立合并破产制度符合我国的现实要求和《企业破产法》的价值要求,同时为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敲响警钟,有利于市场交易的规范进行。另一方面,以美国破产法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为例,分析域外破产法领域在实质合并破产的启动、运行方面采取的规则,针对如何判断实质合并的启动标准以及该程序下法院所起的作用给出建议。第三部分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程序的要点进行理论分析。从合并破产的启动条件、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关联企业债权债务的合并三个角度考虑,依次分析法人人格否认原则、衡平居次原则、实质合并原则对我国形成实质合并制度的意义与影响。首先,分析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内涵并将前者的适用情形与实质合并破产中“横向否认”情形进行对比,得出“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这一法院判断实质合并的标准与传统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人格高度混同”的异同。其次,衡平居次原则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以及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的重要意义,通过讨论分析衡平居次原则的内在要求探讨其对确定合并破产制度的影响。最后,分析实质合并原则的内涵以及与我国合并破产的联系与区别。第四部分主要探讨我国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中实质启动标准与程序设计如何解决的问题。在总结我国十年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中法院审理结果的基础上结合现有规定对合并破产的阐述,讨论我国合并破产程序的原则、启动标准以及程序问题。本文希望在结合案例、现有学术成果以及司法解释中对合并破产的讨论,在现有司法审判中出现的不同判断依据的基础上更加深入的讨论与区分具体的判断标准以及认定的要点,就关联企业各项考虑因素的混同程度进行辨析与确认,探索我国合并破产制度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