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一系列上市公司丑闻不仅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的金融秩序,使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也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研究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影响因素具有积极重大的意义。然而,笔者观察到证券市场上的一个现象:即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监督者,都存在“对国企手软对民企手硬”这样的态度,笔者将其称之为股权特征效应。目前国内针对公司股权特征与公司违规行为关系方面的研究还较为零散,因而从股权特征的视角来研究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影响因素无非是一个较为新颖的课题。上市公司违规的概率跟其股权特征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股权集中好还是分散好?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否有利于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第一大股东的性质和持股比例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是否有影响?本文借此机会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探索,以期为防治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股权特征方面的经验证据。(1)研究内容:本文以2012年A股市场上违规的共289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按照一定的原则随机选择289家不违规的公司作为控制样本。以股权性质作为分类依据,实证检验了股权特征效应的存在。即观察到同是违规行为,由于股权性质的不同,其股价变动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并解释了产生差异的原因。由股权特征效应合理的联想到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还受其他哪些股权特征的影响,并进一步通过logistic建模找出了这些影响因子。最后根据结果提出了对策和建议。按照以上研究思路,本文包含了五大部分,内容如下:第一章:引言。以国内外证券市场的扩张和发展中出现的种种违规案例为背景,阐述了本文研究的意义、研究方法思路、主要内容、创新点以及总结了本文研究的不足。第二章:文献述评。通过对国内外有代表性的理论和实践的回顾,交代中国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现状,厘清股权特征和违规行为之间的关系,了解违规行为的股权特征效应以及对文献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和评价。第三章:股权特征效应的实证。构建了股权特征效应判定模型;对不同股权性质的违规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反应的进行了研究;分析股权特征效应产生的原因;合理联想到违规行为还受哪些股权特征的影响。第四章:股权特征对违规行为的影响。提出了假设,建立了违规行为影响因素模型,并对得出的结果进行了分析。第五章:结论和对策建议。针对前几章研究得出的结论,提出了优化股权结构和防治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议和对策。(2)结论①股权特征效应方面:违规的上市公司的平均累计超额报酬率呈负值,而大盘的平均累计报酬率是正值,且在0.1的水平上通过了均值显著性检验,说明了证券市场有效性,即违规公告的发布对违规的上市公司产生了负面的、消极的影响。从股权性质的层面来看,违规的国企和民营公司平均累计收益率都为负,但是国有的CAR(-3,3)远远高于民营的,且国有的CAR(-3,3)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证明其累计超额收益和市场的收益率差异并不显著。而民营的CAR(-3,3)在0.1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表明虽然违法违规已是事实,但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性质不同,投资者们更倾向于信任与原谅国有企业,投资者对国有企业的信心明显比民营企业的强。原因在于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与生俱来的得天独厚的优势,资产与背景雄厚,抵抗风险与挫折的能力普遍强于民营企业,也反应了投资者对国企和民营企业的认同度不同。即验证了市场上股权特征效应的存在性。②影响违规行为的股权特征因素方面:股权性质层面的两个变量中,外资是否参股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了上市公司违规行为与外资是否参股没有显著关系,但其系数为负,可能原因在于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外资股股东很难真正发挥其公司治理的作用。而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的性质是否相同这一变量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但其系数和预期的相反,结果反而验证了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的性质相同,违规的概率越低。这说明了在我国一股独大的特殊背景下,第二大股东能难对第一大股东产生抑制。股权集中度层面的两个变量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即验证了第一大股东的比例越高,上市公司违规的可能性越大;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违规的可能性越低。股权制衡层面的变量第一大股东的绝对控制程度在0.05的水平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即验证了第一大控股股东与其他四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的差值越大,上市公司越可能发生违规的行为。高管持股比例这一变量在0.01的水平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一方面说明了高管持股比例和上市公司违规概率高度正相关,另一方面说明股权激励措施在我国并没有起到正向激励的作用。(3)创新性:①选择从股权特征的视角研究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另辟蹊径。前人在研究上市公司违规对其证券市场上的股价的冲击时,多以不同的窗口期为划分样本的依据,来研究证券监督机构的处罚有效性的持续时间,或以处罚主体(证监会、交易所或其他地方组织)的威慑性为划分样本的依据来观察样本公司的股价受到的冲击。而本文是以股权性质为划分样本的依据,从另外一个视角来探索投资者对违规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反应。②为研究样本一一选择了配对公司作为控制样本,且配对原则更加科学合理。前人在研究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大多数没有选择配对样本。而选择了配对样本的,人为将研究样本的规模和违规公司的规模保持一致,这可能忽略了企业规模本身也是一个影响因素。而本文将企业规模作为控制变量,更加科学合理。(4)局限性:①研究对象不全面。本文是建立在上市公司一旦有违规行为,就能够被查处的理想假设前提之下,但由于违法暗数的存在(违法暗数是指确已发生但未被相关监管机构发现证实并依法进行惩戒的潜伏违法违规行为的估计值)。但是上市公司的实际违规行为并不等同于监管部门查处的违规行为,从而导致研究对象不全面,研究范围较实际范围狭窄,得出的结论不准确。②没有解决股价的噪音问题。本文中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资本市场反应是建立在“市场是有效率的,投资者是理性的”前提条件下。但是事实上我国证券市场效率不高,且市场上的投机者较多,因而股价是存在噪音的,目前作者还没有想出降低噪音的方法。③样本划分不够细。对股权集中度的研究,也可以再深入的将全样本按股权集中度划分为过度分散、适中、过度集中三个子样本。但是由于时间仓促,作者精力有限,也没有进行更深入的研究。④缺乏时间区间对比。还可将股权分置改革前的违规上市公司的股权特征和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违规上市公司的股权特征进行对比。但是数据的收集及其他工作量偏大,所以放弃了这样的对比研究,今后可以加上这一部分的经验证据,使结果更具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