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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对聚众犯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解决聚众犯罪的定罪量刑疑难,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全文一共四万字,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以聚众犯罪的概念为研究起点,进而梳理了聚众犯罪的具体罪名。而后,探究了聚众犯罪这一类罪疑难的客观行为和主体的认定。最后,分析司法认定疑难的原因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部分,是本文的基础,研究了聚众犯罪的概念,解决对聚众犯罪内涵的定义疑难。在界定聚众犯罪的概念时,笔者借鉴了前辈的观点,并研讨了几个前置性问题。即聚众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确定聚众犯罪不等于共同犯罪;论述了聚众犯罪的本质特征,包括“法定性”、“首要分子必备性”、“聚众性”、“具体危害性”等。在此基础上,笔者得出:聚众犯罪是指由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在首要分子的作用下,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行了具体危害行为的一种犯罪类型。第二部分,梳理了聚众犯罪的罪名,解决聚众犯罪罪名的争议。笔者对非典型的聚众犯罪的认定进行了讨论,明确哪些是聚众犯罪即16个具体罪名并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解决聚众犯罪这一类罪在司法认定中构成要件的认定疑难。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探讨了聚众犯罪客观行为的认定。第一,论证了“聚众”并不必是聚众犯罪中的必要构成要件,避免聚众犯罪的客观认定过于狭隘化。第二,研究“聚”的认定。先对犯罪集团、组织性犯罪中的“组织、策划、指挥”分析,明晰了其与聚众犯罪“聚”的区别。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聚众犯罪的“聚”是指纠集,具体形式有“组织、策划、指挥”。同时,笔者认为,认定“聚”需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仅需要看客观上是否符合“纠集”,还要看主观是否有实施具体危害行为的犯意。第三,通过分析聚众犯罪的具体危害行为,厘清了各聚众犯罪的既遂标准,按“行为犯”、“情节犯”、“结果犯”分别进行了阐述。第四,明确了聚众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复合性,聚众犯罪=聚众行为+具体危害行为,并分析了聚众犯罪属于复行为犯的原因。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二,探讨了聚众犯罪主体的认定。聚众犯罪人数众多,分为行为主体和犯罪主体。首先,分析了行为主体——“众”的认定,“众”是指三人以上(包括本数),但不包含聚众者,聚众犯罪总体要求四人以上。同时提出,对“众”的认定需要从质、量、综合评价三个角度进行。其次,研究了犯罪主体。明确了首要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认定,在其中,讨论了首要分子和主犯的关系,得出二者并非对应关系。最后,研究了犯罪主体的量刑。聚众犯罪的量刑应分三步,第一步,根据行为性质,判断主体类型即是首要分子或其他犯罪主体,寻找对应法定刑。第二步,共同的聚众犯罪首要分子均为主犯,对其他犯罪主体进行主、从犯区分,对从犯实行从轻、减轻。第三步,主、从犯的内部也要区别量刑。以此实现“罪刑责相一致”原则。第五部分,是本文的升华,分析了导致聚众犯罪司法认定疑难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笔者发现要根本解决司法认定疑难,需以立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立法中主要存在聚众犯罪的概念不明,首要分子运用不当,聚众犯罪的行为模式不统一,聚众犯罪的主体不明确、不一致的问题,导致了司法认定疑难。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聚众犯罪完善建议,包括:规定聚众犯罪的概念,修改不当的首要分子用词,在罪名、罪状中统一聚众犯罪的客观行为,限定聚众犯罪的主体。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三处。第一,研究内容上。关于聚众犯罪个罪的研究较多,如“聚众斗殴罪”、“聚众哄抢罪”、“聚众淫乱罪”等,而对于聚众犯罪类罪整体的研究较少。笔者立足于聚众犯罪整体,研究其中司法认定的疑难。第二,研究方法上。除却运用了常见的中外对比研究、文献研究,笔者坚持了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研究主要服务于实务中聚众犯罪的办案疑难。第三,研究结果呈现上。笔者除了采用文字呈现,还在首要分子和主犯的关系处运用了表格的形式,能更清晰直观地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