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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趋势的发展,银行保险业务已然成为国际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必然产物,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能够同时满足合作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实现双赢。对银行而言,银行保险业务属于其中间业务的一种,银行可以借助其良好的信用形象,代替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不仅可以满足银行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还能从中获取手续费收入。对保险公司而言,也可以借助银行渠道销售保险产品以提升市场份额。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出现了强劲的发展势头,尤其是在银行保险业务方面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尤其是法律监管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本文选择对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完善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法律监管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基本认知。从理论上探讨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基本情况,引入学者关于银行保险业务的三种学说,介绍了银行保险业务的概念和特征。接下来,从国内外两个角度分析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状况,重点分析国内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状况。第二部分,探讨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务法律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从两个层面分析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监管的必要性,第一个层面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分析,论证了法律监管是控制风险的必要手段,主要涉及操作风险、银行信誉风险、系统性风险等三个方面;第二个层面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探讨,论述了法律监管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需要。第三部分,对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目前的法律监管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包括银行保险业务监管规则不完善、银行保险业务监管体制不合理以及银行保险业务监管制度不健全。其中监管制度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销售人员的管理制度及双方责任承担划分制度。第四部分,是对域外发达国家银行保险业务法律监管的借鉴。主要分析法国、美国、英国的法律监管体制,指出混业经营的背景下,分业监管已经无法适应当前金融行业发展的需要,银行保险监管需要引入功能性监管的新元素。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得出放松混业经营管制、建立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三个方面的有益借鉴。第五部分,是对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法律监管提出完善建议。针对前面分析的问题,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监管的具体建议:一是完善银行保险业务法律监管规则;二是确定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监管体制;三是健全银行保险业务的具体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