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今年3月刚刚颁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引人注目的一点即是在第25条中引入了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赋予了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下消费者的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该权利在欧美消费者保护浪潮中显示出强大的作用,吸引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在实务中的法律适用及法律效果的发生也备受关注。本文分三个部分对消费者撤回权进行探讨。第一章是消费者撤回权的制度沿革和理论基础。分析了撤回权的概念与历史沿革,初步了解各国立法的不同选择及相关规定,并从意思形成自由、提高交易效率、填补法律空白等方面论证了该权利的正当性。第二章通过将消费者撤回权与解除权、撤销权等类似的形成权以及退货概念比较,认识其单方性、无因性、法定性等性质,认识到在撤回期间合同处于待定有效状态,撤回效果与合同解除类似。第三章为我国撤回权制度的法律适用,结合新消保法及相关法规的现行规定,对比国外典型的立法例,对适用范围、撤回期间、权利行使方式和防止权力滥用等问题做了探讨,强化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细化适用的合同类型及行使要件,从法律条文解释出发,期待消费者撤回权在实践中更大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