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刑法:以危险犯为中心的展开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ggmtdh200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风险社会理论自20世纪末提出以来,迅速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并很快引起了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因风险刑法在价值观念、功能定位、刑事归责等方面与传统刑法存在显著的不同,对传统刑法所主张的罪刑法定、责任主义、罪刑均衡等基本原则构成了重大挑战,使得刑法体系存在割裂的风险——即风险刑法与法益刑法的二元并立。风险社会是否需要一种新刑法即风险刑法?传统刑法是否缺乏适应风险社会管制风险需求的内部理论资源?风险刑法与传统刑法有何实质差异?风险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这些都是在反思风险社会对刑法的影响时需要着重回答的问题。  文章首先在导论部分指出传统刑法理论在风险社会下面临的挑战:第一,传统刑法中的法益范畴难以涵盖风险社会中出现的新的法益类型;第二,以实害犯为中心的传统刑法导致对法益的保护显得过于滞后;第三,传统刑法的归责原则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下面临着失效的尴尬;第四,风险社会中的危害结果有时候难以认定;第五,传统刑法责任主义所强调的个人责任原则使得责任的主体只限于个人,而无法涵盖风险社会中风险及其后果的主要制造者——各种组织。基于此,固守法益刑法的刑法图像,无视风险社会对刑法调控风险的需求,拒绝对传统刑法理论进行调适并非一种妥当的做法。较之传统刑法,风险刑法在许多方面做出了调整,风险刑法的重点并不在于对过去引起的不法的谴责,而在于预防或者减少将来可能发生的不法。风险刑法着眼于将来,不同于传统以实害犯为中心的回溯过去的刑法。从某种意义上说,风险刑法试图发展一种面向未来的刑法学。这种面向未来的刑法学势必导致刑法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融合。  正文第一章介绍了风险刑法理论提出的时代背景,即风险社会。该部分首先对风险社会的特征、风险成因、风险处置策略以及我国的风险现状进行了介绍。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下,自由与安全的价值冲突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以实现符合正义的秩序是衡量法律制度是否成功的标志。在自由与安全的价值发生背离时,对自由的行使施以必要的限制,在安全的范围内去追求自由价值就具有正当性,符合正义价值。在风险社会,有必要倡导一种风险责任伦理。它意味着人们在行为时,要考虑自己行为的后果,树立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责任意识,从而选择风险规避行为,而不是风险制造行为,对自己未规避风险的行为后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后,本章还对风险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分问题作了阐述。风险与危险具有下述差异:第一,风险较之危险一词,更多地传达了一种不确定性意蕴。第二,风险是一个中性语词,兼具积极和消极的二重性,其可能带来危害后果,但同时也具有推动人类发展进程的积极意义,而危险只具有消极的一面。第三,风险具有不可计算性,而危险具有可计算性。危险与危险性则是现实与观念的关系,前者是行为进入外部世界后对其所产生的影响,后者则是对行为内在属性的判断,是否有客体进入行为的影响范围内则在所不问。因而,二者的重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指向性。当有客体处于某种具有产生损害结果可能性的行动的效力范围内时,涉及到的是危险;危险性仅仅与行为有关,属于行为的内在属性,并不取决于受行动影响的客体是否事实上处于危险之中。至于危险性与风险则是一种描述与被描述、衡量与被衡量的关系,危险性是对风险的不确定性的度量。  第二章详细阐述了风险刑法的基本理论图式。论者认为,风险社会对刑法理论的发展至少产生了如下构造性影响:第一,法益理念朝向精神化、功能化和非人本化的方向发展。第二,对刑法的机能化理解开始盛行,刑法的保护机能得到强化。第三,归责原则的重构。风险刑法的归责呈现出归责的规范化和非个人化趋势,归责与归因开始脱钩,法人责任和代理责任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上述变化使得风险刑法存在与传统的法益刑法不同的范式。风险刑法在不法的本质上采取人的不法理论,人的不法理论模式是一种纯粹的行为不法模式,对特定意志支配下的特定行为的违法性评价构成刑事不法的核心内容。在罪责基础上则呈现出功能化和客观化的趋势,功能的罪责概念认为责任非难的前提不再是非难可能性,而是现实的或可能的预防需要。与此相适应,罪责从强调行为人意志选择自由为惩罚正当性根据悄然转向以客观评价行为人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运用与否作为惩罚正当化的根据。在刑罚论上,风险刑法更倾向于采取积极的一般预防模式。在犯罪本质问题上,存在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之争。不可否认的是,法益论在当前的风险立法语境下陷入了维系自身理论内核和机能的困境。而法益论要适应规制风险的立法需要,有必要采纳功能化的法益概念,但这会使得犯罪行为的法益关联性愈加稀薄化。这样的发展方向必然导致法益概念立法批判机能的弱化乃至丧失。基于上述认识,本文认为风险刑法无需预设法益侵害说作为运作的基础,规范违反说更符合风险刑法的运作逻辑。在表现形式上,风险刑法主要体现为抽象危险犯和风险犯,如果采取广义的风险刑法概念,则也可以涵盖危险刑法所包含的具体危险犯。  第三章深入探讨了风险刑法的核心载体——危险犯。刑法中的危险,是指行为所造成并与行为相分离的具有侵害法益盖然性的事实状态(结果危险)或者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抽象可能性(行为危险)。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危险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的划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危险犯据此被划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两大类型。本文主张以危险结果的有无作为区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标准。具体危险是指一种客观的实在,标志着危险已经对外部世界产生了外在于行为的事实影响(尽管这种影响尚未直接侵害法益),这种影响就是所谓的危险结果,行为对法益的危险就是通过这种危险结果表现出来的;抽象危险则是一种对行为的类型化判断,因而是一种思维上的产物,虽然这种危险也因为行为的实施具有了现实性,不过基于这种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巨大的危害后果,在行为尚未对外界产生影响时即切断了抽象危险的进一步演化进程,即尚未产生危险结果。关于危险犯的定义,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这种争议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对危险犯与犯罪成立以及犯罪既遂的关系存在误解。本文认为,危险犯作为与侵害犯相对的犯罪类型,是在犯罪类型划分层面加以展开的,而与犯罪形态无关。危险犯与犯罪既遂形态并无必然的关联,试图从犯罪形态的角度去界定危险犯是一条错误的路径。认为“危险犯是以行为所造成的法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通说观点由于对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看法存在不当之处,因而在某些问题的解释上难以自圆其说。本文认为,刑法中的危险犯,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行为所造成的具有侵害法益盖然性的事实状态为构成要件要素或者行为本身包含有侵害法益的抽象可能性的构成要件类型。形式犯·实质犯、危险犯·侵害犯与行为犯·结果犯的关系可以概括如下:犯罪可以划分为形式犯与实质犯;实质犯可以划分为侵害犯和危险犯;犯罪又可划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其中结果犯可以划分为侵害犯和具体危险犯,行为犯则可划分为抽象危险犯和其他行为犯。  具体危险犯具有结果犯的构造,其客观构造至少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要素:(1)行为人针对行为客体实施了“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的行为;(2)该风险行为造成了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危险结果;(3)制造风险的行为和危险结果之间存在危险惹起、危险结果与可能发生的实害结果之间存在一般性因果关系。由于危险结果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故具体危险犯的主观要件只需要对于危险结果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即可,而无需对实害结果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具体危险的判断可以采纳两阶段的判断构造:第一阶段为存在论的危险判断,此一阶段应当以行为时的全部客观事实作为判断基础,站在事后判断的立场,根据科学的经验法则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以及是否有行为客体处于危险作用范围之内;第二阶段为规范论的危险判断,以科学的因果法则作为判准,站在事后判断的立场,考察法益侵害未发生的原因,即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没有转化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原因。如果侵害结果未出现仅仅取决于偶然的因素,那么应当肯定危险结果的存在。对于是否属于偶然因素的判断可以采取信赖原则,即阻止损害发生的原因是否能够为人们在生活中所信赖。  抽象危险犯则是行为犯,其应受处罚性,是以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对特定法益的一般危险性为基础的,因而发生危险本身并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对于抽象危险犯的主观构成要件而言,对构成要件所标示出的具有抽象危险性的类型化行为具有故意即可。当客观构成要件所描述的行为方式被实现时,即可认定故意的成立。由于危险结果并非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要素,因而行为人主观上连对危险结果的危险故意也无需具备。在抽象危险犯的场合,立法者针对的并非是具体的危险,而是行为人透过其行为所显现出来的抽象的危险性。对抽象危险构成要件不能仅做形式化的理解,而必须在形式判断的基础上进行实质判断。如果在个案中,对于该当抽象危险构成要件的行为确实能够绝对地排除其危险性,此时应当对构成要件进行目的性限缩,以此来节制抽象危险犯可罚性的不当扩张。  在现代刑事立法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还出现了非典型意义上的危险犯类型,如适格犯、累积犯和预备犯。这些新的犯罪类型技术的采纳有助于更好地满足风险社会对刑法调控风险的需求。  第四章从立法论上对风险社会下危险犯的扩张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在现代风险社会,危险犯的扩张是刑法管制风险的必然要求。它可以有效地弥补其他法律手段在法益保护方面的局限性,实现对法益的及时的、周延的保护。文章重点对环境犯罪领域、交通犯罪领域以及产品责任领域的危险犯构成要件设置等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分析。
其他文献
社会保障权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社会保障条件和机会。然而,现实生活中,并非每个公民都能享有社会保障权,其中,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权
每一项事业的卓然成就几乎都饱含着主人公对这项事业的热爱。工艺美术大师甄丛达亦不例外。他从儿时开始,就对雕刻有着近乎痴迷的情感。他顽皮、逃课,常常观看父亲的雕刻制作
智能化本质上就是以信息化为基础,实现产品、技术和管理的智能化发展.当然,由于科学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机械工程也在不断地发展,呈现出了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为此,本文将从当前
黎族传统社会契约习惯法是黎族习惯法的一部分,其在维护传统社会黎族人民的民商事生活秩序、促进黎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黎汉人民的文化交流等方而发挥了重要作用。黎族传
B-D测试是专用于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冷空气排除效果的试验。2009年12月1日实施的卫生部行业标准(WS310-2009)规定,预真空(包括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每日灭菌运行前应进
真空是否正常是衡量机组安全运行和经济运行的重要参数,因此,在机组运行中必须监视和分析真空值是否正常.引起汽轮机真空变化的因素较多,本文从不同方面分析了汽轮机真空下降
研究讨论了一种利用半导体二极管伏安特性进行朗缪尔探针性能测试的方法.设计的朗缪尔探针性能测试方法对外界因素要求较低,在常温常压的通常实验室环境下即可进行,其测试结
给出了基于Pro/e的人体参数化模型的建立过程了人体参数化模型的组成部分、模型建立的关键环节、实施的具体步骤,对人体参数化模型的建立从理论和实践上给出了建议.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卫生工作状况和妇幼保健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政府部门制定妇幼卫生工作计划、决策的重要依据。为贯彻
在论述先秦法律思想史时,《史记》中提到的儒、墨、道、法自不必言,就是阴阳、杂、名各家也会各占一席之地,而兵、农两家则鲜有人论及。先秦农家是春秋战国诸子百家中的一家,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