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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财政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一定位相比过去将财政作为宏观经济调控、优化资源配置的工具,更加具有重要性和广泛性。财政不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财政的重要性来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序幕,这次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财税制度基础。《方案》明确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拥有中央、省、市、县,乡镇五级政府结构,在如此复杂的政治体制下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划分,难度非常大。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是发挥现代财政制度作用的重要条件之一。明确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再通过转移支付来平衡各级政府的财政缺口,从而实现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目标。我国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一直广受批评,原因在于越是基层政府,承担了越多的支出责任,这造成我国纵向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相适应。江西省级以下政府间关系同样存在着越是基层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越是不相适应的问题。这种现状使得财政难以“担当”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重任。2016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9号)为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制定了改革的时间进程,该政策也对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提供了指导方向。本文以江西省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对江西省以下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进行研究。文章首先对相关理论进行梳理,明确了研究内容的核心理论和基本概念。本文重点分析了江西省以下各级政府近十年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等数据,从这些数据中可以发现江西省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财政事权范围总体过大,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内容相似,缺乏区分度。二是省本级政府缺乏统筹协调能力,市本级政府发挥的作用不够。三是通过实证分析表明江西省上级政府存在着下移支出责任的倾向,县级及县级以下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过多的问题。结合江西省以下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政府间财政关系以及国内浙江与河南省以下政府间财政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情况,总结了对江西省的借鉴与意义,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一是在财政事权划分方面,应当明确事权范围,稳定各级政府的财政事权,各级政府财政财政事权划分应当要有区分度。二是在支出责任方面,应该适当上移部分支出责任,减少县级及县级以下基层政府支出责任,加强省本级政府调控能力,抑制并规范上级政府下移支出责任的行为。三是完善江西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各市对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四是完善财政管理法制化、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和预算管理制度等配套措施,共同建立符合江西省情况的现代财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