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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一项新制度,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所达成的重要成果之一。该公约在制定过程中受到各国力量的制约,因此对诸多海洋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或是规定不够完善,尤其表现在专属经济区方面,该区域内存在大量的剩余权利。但因剩余权利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各国在对剩余权利的理解和利用上产生分歧,甚至造成不必要的冲突。因此,如何有效利用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已经成为各国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 本文在厘清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具体内容的基础上,以防空识别区为视角,主要分析与防空识别区相关的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包括哪些方面,因这些方面的剩余权利引起的国家争议如何有效解决,各国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以及我国应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概述。该部分内容首先运用法理学中权利推定的相关理论来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存在剩余权利以及剩余权利的推导方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项重要成果是专属经济区制度,但因公约规定的模糊性,在该项制度中也存在大量的剩余权利。随后本部分则通过列举专属经济区的具体制度来分析这些规定的不足,从而通过这些不足分析出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哪些方面存在剩余权利,以及这些剩余权利具体涉及哪些内容。 第二部分:与防空识别区相关的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本部分首先分析防空识别区与专属经济区的内在关系,即对二者的性质分别予以梳理。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防空识别区与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有着密切的关系。随后本部分则主要对与防空识别区相关的剩余权利予以分析和探讨,从而不难发现国家之间对这部分权利的利用存在诸多争议。 第三部分:对争议性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的分析及思考。上部分内容对国家间因剩余权利的利用争议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本部分则对其内容予以承接,进而对这些争议的关键问题予以深入的研究,继而结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思考国家之间解决这些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提出建议。 第四部分:我国有效利用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的对策及其作用。本部分内容是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具体探讨我国如何有效利用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以保障我国的海洋权益。我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则是有效利用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的重要举措。随后该部分则分析了东海防空识别区对钓鱼岛问题、南海问题以及航空飞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为我国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