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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涂尔干看来,社会分工将无数的环节社会瓦解融合成一个新社会,又将这个新社会分解成无数相互联系、相互协作、相互依赖的职业团体,新社会的团结依赖于这些职业团体之中基于道德本质形成的压制性法律,以及由这些职业群体所具有的功能相互协作成一个整体的平衡状态之后的新的生活体系形成的压制性法律。法律在这一论述当中被当作社会团结的外在特征,它反映着社会的道德密度。通常意义上的社会分工只会造成社会成员基于生存欲望相互依赖的尴尬局面,而压制性法律以及其背后代表的集体情感和集体意识,才是社会分工的道德属性论述的最有力的论证起点。 本文从涂尔干的社会学方法论开始,以一个与《社会分工论》论述路径相反的顺序对涂尔干的压制性法律进行分析。基于涂尔干的社会学方法论,以社会为观察对象,通过类型区分寻求社会规律人格才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我们可以从中初步了解涂尔干的核心命题“社会团结和个人人格的关系”,同时我们也能通过社会事实论明白法律的基本特性。基于社会事实的分离状态,本文从社会层面和个人心理层面探寻压制性法律的性质。在社会层面,压制性法律是指由集体情感所构成的生活体系稳固明确化到一定程度之后,通过社会组织行使的,强调社会活动一致性的规范体系。从个人心理层面看,个人遵守法律规范的原因是,个人的集会当中会萌发道德观念,个人对观念的接受形成的“集体的自我”对个体欲望的约束。社会分工最终会形成一种实践意义上的平衡状态,在平衡状态中社会中的部分会萌发新道德,社会整体也将萌发新伦理,而压制性法律就会在些伦理道德之中形成。有机团结中压制性法律并没有消失,而是以一种更大更灵活的形式保证着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