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种业的发展一要靠科技投入,二要靠法律保障。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后文简称《种子法》)的颁布推动了中国种子产业的发展,但与美国等种业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学习美国种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对中美两国种子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于规范中国种业市场秩序,完善中国种子法律法规,促进中国种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论文研究方法主要采取文献阅读法、比较研究法与案例分析法,对中美两国种子法的不同点进行分析,对我国种子法的现状、所存在的问题与美国联邦种子法进行对比研究,取得的主要结果如下:1、我国实行的是品种审定制,主要农作物品种均需经过审定才能在生产中应用,审定是由代表国家的种子管理部门主持的,因此,种子只要发芽率、纯度、净度及水分含量达标,其它如出现结实差、减产、病虫害等问题,农民只能自认倒霉,或由国家承担责任,所以审定种子多而滥,农民无所适从,种子使用寿命短。而美国实行的是品种登记制度,种子企业自主决定种子的推广应用与否,种子质量问题,完全由企业自已承担,生产上应用的品种少而精,品种使用寿命长。美国的品种登记制有利于提高种子企业的质量意识,增强其责任心,所以推出品种时慎之又慎。2、我国育种科研力量主要集中在大学和公立科研院所,种子企业科研力量薄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种子销售完全脱节,导致育种效率不高,新品种保护力度不够,假冒侵权现象常有发生。美国的商业育种以种子公司及私人机构为主,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种子销售紧密结合,育种效率高,新品种保护力度大。除《联邦种子法》和各州种子法对新品种进行保护外,《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法对新品也起到了较好的保护作用。3、目前我国种子管理模式方面,实行的是与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前管理模式。在价值取向上更加重视政府的行政许可,由政府决定进入市场的品种,不关注市场的需求,导致进入市场的品种泛滥,扰乱了种子市场的秩序,同时相关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也不够,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美国采用的则是事后监管模式,在价值取向上更重视企业自我管制,品种登记、种子质量认证制度是自愿性的,主要是由市场来选择品种,进入市场的品种都是有保障的优良品种。《联邦种子法》相关法律赋予的执法手段也是非常有力的,并且处罚力度较大,这也无形中提高了整个行业的标准。2015年4月,正值本论文研究期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对我国《种子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新修订的《种子法》对于种子产业发展影响比较大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减少了需要审定的品种,需要通过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由28种减少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共5种;改革种业科研创新机制,公共科研退出商业化育种,回归其基础性和公益性,种子公司可自行决定品种的推广,真正落实“育、繁、推”一体化;强调行政执法要加大力度,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作为提升为产业的整体创新能力最重要的一环。可以看出,《种子法》的修改方向与本论文的研究方向是相符合的,从侧面证明了本论文的研究具有实际意义,虽然此次种子法的修改在农作物品种审定、种子质量标准方面仍留下的一些遗憾,但是随着种子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品种审定制度必将逐步过渡到品种登记制度。未来几年,中国的种业依然会经历探索、变革和快速发展历程,如何能够更好地引导、规范、促进和适应种业的发展,将是一个永恒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