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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和解是指在税收执法争议中,征纳双方基于平等、合意的原则,通过协商的手段消除彼此分歧的解决机制。长期以来传统行政法理论对税务和解一直采取打压和摒弃的态度,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优越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随着税法的私法化,人们对税务和解的态度也逐渐从否认转变为正视。由于长期受到忽视,税务和解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没有可靠的理论基础,加之立法的保守、滞后,使笔者觉得有必要对税务和解做进一步的研究。本文首先对税收执法争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并对争议中征纳双方的心理状况进行了剖析。在争议中征纳双方都愿意在一个平等、自由、和谐、高效的平台上来解决彼此的分歧。而传统的解决途径因其复杂性、滞后性、前置性的特征难以满足征纳对权益保障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引入了税务和解。并对税务和解的特征、种类、效力进行了介绍。其次对税务和解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公法的私法化和税法的私法化为税务和解的成立提供了理论前提,税收债务关系说为税务和解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基础,自由裁量权为税务和解的存在提供了空间。和解的标的是课税事实和证据之采认,而与税收实体债权债务无涉。税务和解是有限性地合意,是基于对征纳双方权益的保护,并不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违背,而是其必要的补充。我国高税收成本的现状和转型期社会矛盾突发的特征,也呼唤税收和解这种新型争议解决机制的出现。我国浓厚的调解传统和税收工作所体现出的熟人社会特征为税务和解提供了丰厚的土壤。因此在我国构建税务和解制度具有可行性。税务和解权与其他权利一样,如果不得到制衡,容易滥用、恣意和贩卖公权。因此,必须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对其加以完善。在实体上,本文从适用的条件、原则,和解双方权利的配置方面加以规制,在程序上规定了启动、协商、审查、签订、撤销等环节。并对和解纠纷的救济途径提出了构想。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对税收执法争议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引入了税务和解。并对税务和解的效力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税务和解的合理性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论证。并试图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税务和解加以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