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契约论与税收遵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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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不遵从问题特别是逃税问题一直是一个困扰各国政府的难题,即使在依法纳税意识比较强的发达国家也不例外。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税收遵从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还不高,税收不遵从行为突出表现为各种偷逃税、骗取退税、暴力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税务人员违规征税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本文在税收契约和税收遵从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和探讨税收契约与税收遵从之间的关系,进而从税收契约论来探寻我国税收遵从度不高的原因并提出提高我国税收遵从度的对策。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税收契约和税收遵从的一般分析。从我国实情出发,认为完整意义上的税收契约并不仅仅指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以公共产品为标的的契约,还包括国家与其征税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的税收契约和征税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契约,所以,税收契约可以细化为三个子契约,涉及包括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人在内的三个主体。分析了税收契约具有平等、自愿(自由)、合意、互利、诚信和在特定时期下的不完全性和不可选择性的几大特点。并进一步分析了三个子税收契约中当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和税收契约条款涉及的主要问题。税收遵从在国外是指纳税人遵从,针对我国税收实际,认为税收遵从定义应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税收遵从不仅包含纳税遵从,还应包含征税遵从。在重新界定税收遵从的基础上提出了税收遵从度、税收遵从成本两个税收遵从的相关概念,并分析了税收遵从的积极意义和税收不遵从的消极影响。从税收契约的三个子契约出发来探讨了税收契约对税收遵从的影响。税收契约是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人三者之间签订的关于税法的制定、税款的征收及公共物品提供等一系列问题的契约。税收契约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对税收契约的履行同税收遵从本质上是存在一致性的,判断税收遵从还是不遵从的关键或是准绳便是税收法律,而这个税收法律便是实践中的税收契约,所以征、纳双方按制定好的税收契约履行义务其实也就是税收遵从行为。在契约中,双方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契约主要条款等如果存在问题都会影响契约的正常履行,税收契约也是如此,完整、完善的税收契约合理的规定了双方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契约主要条款,有利于税收契约的履行,而在税收契约存在缺失的情况下,也就是说没有建立起真正、完整的税收契约的情况下,会严重影响税收遵从度,也不利于税收遵从的提高。第二部分:我国税收遵从的现状及原因分析。本部分在我国税收遵从现状的基础上,从税收契约论的角度深入地分析了我国现在税收遵从度不高的原因。在我国相关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我国税收遵从问题严重的表现为征、纳双方对税法的不遵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现在纳税遵从的面不宽、而纳税不遵从的面较宽,以致税收流失严重。而征税遵从现状表现为我国征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越权减免、滥用税式支出等现象。然后,从国家与纳税人的税收契约、国家与其征税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的税收契约、征税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契约三个方面来分析了我国税收遵从度不高的原因。在国家与纳税人的税收契约中:纳税人应有的契约主体地位的丧失,纳税人认识上存在的缺陷,现有法律和我国传统税收理论都一味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导致在税收活动中纳税人与国家法律地位的极度不平等;纳税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基本权利缺失,事实上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真正的“纳税人”,存在的基本上还只是“税款缴纳者”;在公共产品的价格制定上,国家立法机关远远没有体现出纳税人在税收立法中的主体地位,纳税人的意愿不能合理表达;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力弱,公共支出的效益偏低;违约处罚力度不够。在国家与其征税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的税收契约中:征税人存在不能正确角色定位的问题;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中,国家存在对征税机关和税务人员行为监督不力和激励不足现象;关于代理事项、范围中,存在国家授权不明、征税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所构成的行政监督,违法处罚规则还很不完备、很不具体,尤其是规范征税人行为的针对性法律、法规甚少,对征税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约的处罚机制的不健全。在征税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契约中:征纳双方地位不平等;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在传统观念影响和现有法律规定存在缺失的情况下,纳税人不注重行使自己在税收征管程序中的相关权利;现行对双方违约的发现机制、处罚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一种税收不遵从的损失远远大于税收不遵从的收益的社会环境。第三部分:完善和践行税收契约,提高税收遵从度。该部分针对我国税收遵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通过完善和践行税收契约来提高税收遵从。一是税收契约双方主体地位的尊重。双方主体地位的平等是缔结税收契约的根本前提,也是双方能够在自愿、合意、诚信、互利基础上缔结契约的保障。具体来说,首先表现为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的平等:国家与人民(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其次具体表现为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平等,即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平等,也就是国家、征税机关和人民(纳税人)三个主体之间的平等。税收契约主体双方必须相互尊重对方的契约平等地位,才有利于税收契约的履行,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通过税收契约双方权利的保障及义务的履行来提高税收遵从。国家与纳税人的税收契约:在税收立法与执法过程中,要将纳税人权力放在首位,另外,强化纳税人的权利意识的同时也要强化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意识。国家与征税人税收契约中:建立健全征税人的行为监督制约体系,包括完善对征税人的监督法律体系、完善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职能、强化社会大众的舆论监督;从税务人员的根本需要出发,建立系统的激励机制。征税人与纳税人税收契约中:征税机关首先在意识上,要改变长期以来的征纳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的观念,要树立纳税人本位的思想;征税人要努力提高自身服务水平。三是税收契约条款的优化。国家与纳税人税收契约条款的优化包括:关于公共产品价格制定的优化,让公众参与到公共产品价格的制定中来,减少公众对税收的抵触情绪;完善公共支出机制,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完善监督,加大违约处罚力度,提高公共支出的违约成本。国家与征税人税收契约条款的优化:明确代理事项、范围,国家应明确委托给征税机关的权利、事项和范围,最好以法律的方式明文规定;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监督征税人行为,制约征税人的执法权;确定适当的惩罚强度及查获概率,提高征税人违约成本。征税人与纳税人税收契约条款的优化:完善纳税不遵从的发现机制;完善征税不遵从的发现机制;完善并严格执行违约处罚机制。本文主要贡献在于,力图改变以往关于税收遵从问题研究存在的一些局限,提出运用税收契约论来重新看待税收遵从问题,基于税收契约论构建一种新型的国家、征税人和纳税人关系的路径依赖,以确保公众缴纳的税收不会被挪用、滥用和低效率使用,并能为纳税人提供合乎意愿的公共产品,从而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对税收形成的不当观念,改变我国税收遵从现状。从税收契约论来看待税收遵从问题,其意义在于对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三者利益格局的一种澄清,对他们各自利益格局关系中本来位置的阐明,并对国家和征税机关自觉、自愿改革自身,实现提高公共产品提供效率和征税遵从度的制度创新提供了理论依据,也解决了纳税人为什么要遵从税法纳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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