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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大量的农业用地通过征收转变为建设用地,并随之产生了一批新的社会群体——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丧失了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身份,同时也被排斥在“城市居民”的范围之外,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制度,他们最终成为游离于农村与城市之间的“第三类人”。由被征地农民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不断加剧,大量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土地信访案件不断增加,各种极端事件时有发生,导致这些社会问题的真正原因并不是“城市化”的天然缺陷,而是在于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不健全。现在的征地补偿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征地补偿不仅没有富裕农民,反而造成大批农民失地失业;不仅没有缩小城乡差距,反而扩大了社会不公。使我国本已存在的城乡差别进一步固化,使得解决城乡二元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变得更加困难。因此,探讨建立公平、合理、合法的征地补偿制度对于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所讨论的具体措施包括:(一)提高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因地制宜采用合理补偿方式;(二)严格征地补偿程序;(三)完善补偿救济手段。本文在第一章阐明了选题理由、意义、国内外立法研究现状及文章的主要内容。第二章对征地补偿的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作了全面论述,为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扫清理论上的障碍,提出了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征地补偿制度的价值目标。第三章从实体规范的角度,分别介绍了补偿的标准、范围和方式,并提出了完善设想。第四章从程序规范的角度,介绍了目前征地补偿制度的程序,对比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国情,笔者尝试重构征地补偿程序。第五章介绍了征地补偿救济的途径。着重分析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主要救济途径,并借鉴国外较成功的救济模式——土地争议裁判所,为完善我国的征地补偿救济体系提供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