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军人的优抚制度是基于军人对社会、国家和人民“特别贡献”的奖励和补偿,是一种“锦上添花”的制度设计。军人优抚权属于军人的法定基本权利,是我国宪法权利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我国优抚制度的法律条文中,由于大量授权性条款的存在,致使在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不公现象。在权利救济方面,由于救济制度、监督机制的尚未完善,优抚对象依法维权能力不足等问题,导致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无法从制度和法律程序上加以落实。在就业安置方面,为“军转干部”设立的就业前培训项目,已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教育功能;在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政策中,免费培训政策的吸引力不够,升学加分政策的受众少,针对企业招录退役士兵享受的减税补贴政策,虽实施效果明显,但也为其今后的职业发展带来了阻力。本文认为,在赋予军人特殊权利以及限制军人一般权利的时,都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文规定,特别是对于军人基本权利方面的限制,必须由中央进行立法。针对地方政府立法的自由裁量权,应由国家根据军人优抚内容的具体特点,制定相对统一的国家标准,以法律的形式对各级人民政府在执行优抚政策时的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进行明确规定。在守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保障优抚制度的顺利实施及实施效果,设计健全可行的救济保障机制;建立统一监管制度;明确各个义务主体不履职时的法律责任,明确优抚工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升培养军人的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建立信息的公开及沟通机制,鼓励退伍军人自发组建维权组织。在完善退伍军人就业安置工作上,对退伍军人培训工作进行改革,建立新型专属军人大学,加大对参战退伍军人的优待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