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湘江流域水污染严重影响到流域系统的平衡,社会公众也开始认识到湘江流域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性。为了实现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手段开始多元化。以2013年开始实施的《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为代表的一批法律法规,极大的促进了湘江流域生态系统的法治进程。但是,湘江流域生态系统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使得湘江流域生态系统管理法治保障研究显得更具迫切性。湘江流域生态系统管理有其具体特点,需要理解流域管理的基本概念和特征,设计湘江流域生态系统管理机构的设置。研究湘江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立法、执法、司法现状,可以看出目前湘江流域在立法上模式过于分散、立法内容不完善且偏向程序性、立法缺乏整体性等问题;在执法上存在执法难、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司法上,环保法庭运转失灵、法官亟待专业化。通过借鉴国内外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先进经验,强调湘江流域生态系统管理法治的重要性。湘江流域管理需要在立法目的、立法理念、立法路径、立法原则、立法内容等上应当有清晰思路。以立法完善为重点,需要在湘江流域生态阈值管理、水资源产权、排污权交易、生态功能区划、生态补偿制度、流域公众参与等七个方面的立法进行完善。同时也在司法、执法和守法三方面进行论证,特别是对司法中的流域诉讼管辖模式、环保法庭完善;执法中的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执法人员专业化;以及在守法制度方面要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