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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认定与证实的行为,又被称为独立审计。独立审计作为一种向企业管理当局之外的利益相关者提供中介服务的公共物品,其审计质量的高低影响利益相关者作出的经济决策的好坏,从而影响到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行为是确保企业财务信息准确传递给外界的重要保障,一旦这种行为偏离了独立原则而导致独立审计的结果不真实、不公允,将对审计行业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因此,如何有效监管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行为成为了审计行业法律监管部门不得不去思考的问题。西方国家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起步于上世纪末期,在安然审计失败案件爆发后,学者们对注册会计师法律监管问题的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审计失败案件中,注册会计师漠视职业道德、串通企业管理层造假等一系列丧失独立性的审计行为,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破坏资本市场正常运转,审计法律监管部门高度重视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对审计行业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成为他们迫切关注的问题。在实施监管时,西方各国对于侵害投资者和相关利益者经济利益的审计失败行为,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个人民事责任为主,我国则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行政处罚为主。无论是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都是对审计行业中违规审计行为予以警示,督促独立审计的主体能够保持独立以增强自身的审计服务水平,提高审计服务的质量,从而防范审计失败的产生。但是,对于独立审计主体进行法律监管不能仅仅以处罚作为审计失败案件的终结,监管部门进行处罚的目的,在于确保独立审计主体的审计行为在质量上可以得到提升。然而,当前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不同处罚力度的处罚措施是否均能督促其提高审计服务质量,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对我国2004年至2015年间受到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研究,采用可操纵性应计利润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发现达到一定处罚力度的行政处罚方式可以提高审计质量。对受到民事处罚的事务所利用盈余管理变化幅度进行研究观察,发现民事处罚可以改善审计质量。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对行政处罚根据不同处罚力度对审计质量的改善情况分别进行研究,并对民事处罚的审计质量改善效果通过盈余变化幅度来检验。最后根据实证结果分析,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够为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选择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