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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逐年增多,而依靠冲突法规则适用外国法的概率却逐年降低。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官以“外国法无法查明”为由而适用了内国法即中国法。从我国有关立法来看,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文简称:《适用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的查明义务,明确了“法国法无法查明”时一律适用中国法。《适用法》的出台是我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大事件,它是我国几代国际私法立法者与学者经过不懈努力,制定出的第一部国际私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适用法》对于人民法院等查明主体如何进行外国法查明、如何作出“外国法查明”认定、如何确认当事人查明的外国法没有作出细致规定,所以导致目前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和中国法滥用的现象还依然存在。一套限制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外国法无法查明”准则是十分重要的。而外国法的性质、外国法查明方法、外国法无法查明认定和外国法无法查明认定后的法律后果是“外国法无法查明”准则里最为重要的理论,下文将从这几方面的法律问题入手对我国的“外国法无法查明”相关理论进行研究。无论何种形式的“外国法无法查明”准则均是取决于该国对于外国法性质的认定。对外国法性质到底是“事实”还是“法律”的不同认定不仅会导致举证责任分配和查明方法的不同,还会直接影响到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后果。当今世界上对外国法的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事实说”、“法律说”、“折中说”(包括“特殊的事实说”和“特殊的法律说”)几种主流体系。坚持不同学说的国家会采用不同的外国法认定规则,认定“外国法无法查明”后也会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对待外国法性质的问题上,在《适用法》出台前我国把外国法视为“事实”,在《适用法》出台后,我国则把外国法视为“特殊的法律”。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把外国法视为“特殊的法律”是符合我国实际的。但笔者认为目前《适用法》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笔者通过对外国法的性质、外国法查明方法、“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认定标准及认定后的法律后果等相关理论、立法和实践的研究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相信在众多学者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终究会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一套“外国法无法查明”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