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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制度发源于罗马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内涵也不尽相同。遗嘱自由原则是现代继承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也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彻底保护。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遗嘱自由也不例外,必须对其加以合理地限制。这既符合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也符合私法的实质,既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个人权利,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遗嘱自由限制制度的设计上有所不同,但利用特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加以限制,是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特留份制度通过明确规定权利人的范围、特留份份额、扣减权等内容,能够较好地起到限制遗嘱自由、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作用,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在操作上也较为方便易行。我国也奉行遗嘱相对自由主义,但仅仅依靠必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加以限制显然力不从心。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法律传统而已,应主要从以下两方便对遗嘱自由限制制度加以完善:首先,借鉴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并能与我国法律体系相融合的特留份制度;其次,保留必留份制度并加以完善,将其与特留份制度并行适用,取长补短。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历史角度和法理学介绍了遗嘱自由的基本原理,分析了遗嘱自由存在的法理基础与历史根源,指出遗嘱自由的本质;第二部分,综合论证了对遗嘱自由限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国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现存的立法现状,引出特留份制度;第四部分,结合我国有关遗嘱继承的法律,分析了我国遗嘱自由限制制度的特点与不足;第五部分,主张借鉴特留份制度,从特留份主体、特留份的份额、特留份的扣减、特留份的计算基础以及特留份的依法剥夺等方面,对完善我国遗嘱自由制度提出具体立法建议,并构建特留份与必留份并存的立法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