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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金融行业资本监管和企业融资的需要促使了优先股的产生。没有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在面对掌握公司控制权的普通股时,常常会在利益分配上受到剥削。优先股作为一种公司法上的制度创新,其分类组合的多样性与兼具股权与债权的特点,虽然可以满足投资者的多种需求,但也对其利益冲突的解决造成了诸多困难和障碍。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分析中国发行优先股的现状以及德国与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解决方案,以应对银行和企业融资领域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利益争夺问题。正文第一部分介绍问题提出的背景,优先股的概念、分类和功能,并提出问题: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益分配的冲突既然有其必然性,该如何解决?正文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优先股在中国发行的现状。一方面,立法上关于优先股的规定接近空白,而试点阶段《指导意见》和《优先股管理办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又侧重于发行监管;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时期的国情,优先股在中国公司法实践和银行监管领域发挥着显著作用。因此优先股立法上的制度供给不足与在中国公司法实践和银行监管领域发挥着显著作用之间存在着777矛盾。正文第三部分详细解读2016年修订后《德国股份法》关于优先股股东保护的章节,为中国将来修订公司法加入优先股的内容提供借鉴文本。1965年制定《德国股份法》就已经规定了类别股份和优先股制度。为防止优先股股东的利益被侵蚀,德国立法者细致而严谨地对丧失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提供了层层保护措施。正文第四部分以美国特拉华州法院一系列优先股判例为参考,梳理美国判例法制度下,法院对优先股股东保护原则的演变,以及如何将模糊的裁判规则具体化。特拉华州法院设立的程序正义标准在实践中虽然可操作性强,具有可视化特点,但也增加了公司交易的成本,降低了效率。在正文第五部分,笔者通过德国和美国在优先股方面的立法司法实践,提出观点:不论是德国详尽的立法措施还是特拉华州一系列判决原则的交错更替,保护的焦点都是如何使双方能够公平地影响决策者意志,平衡董事会控制权。因此董事会信义义务的目的应该是使公司利益最大化,而非普通股利益最大化,优先股股东应当得到与普通股股东相同水准的保护,立法和司法应当努力寻找合同法和公司法保护路径之间的平衡。为弥补优先股丧失表决权的弱势地位,应该针对不同能力和领域的投资主体,一方面在立法上应设立详尽完善、条理分明的保护措施作为兜底性保护,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谨慎解释董事会对普通股股东的信义义务和商业判断规则,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投资者和公司相应的商事自治权,在不违反法律和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允许优先股协议对制度安排作出一些创新,以较低的成本达到利益制衡的目的。结语部分对全文内容进行简单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