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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美国最高院对Massachusetts vs. EPA做出最终判决,认为二氧化碳符合《清洁空气法》对“污染物”的定义,并且EPA有权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进行管理。随后EPA出台各种行政法规和政策,但是相关利益集团对其出台的政策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在国会没有完整的管理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的情况下,美国国内的这些诉讼起着推动其国内气候立法的作用。与此同时,气候变化侵权诉讼也在各地被提起,其中以Comer ⅴ. Murphy Oil USA, Native Village of Kivalina ⅴ. ExxonMobil Corp和Connecticut ⅴ. American Electric Power为代表,但是上述三个案件在地区法院审理中都以“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被驳回,其中2011年6月最高院对Connecticut ⅴ. AEP做出判决,认为EPA的行政管理使得法院丧失对该案的司法审查权,并驳回原告的相关诉求。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甚多,比如气候诉讼到底是不是一个政治问题,如果是根据“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法院对该事项没有司法审查权,可以驳回原告诉讼。州的诉讼主体资格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其中包括州在政府监护诉讼中的Parens Patriae Standing,所有权诉讼中的Article Ⅲ Standing,美国司法实践中通过prudential standing进一步对原告的资格进行限制,上面三种原告资格确定都给州在诉讼中设置了很大的障碍,有学者就提出州具备其独立的主权利益,只要其主权利益受到侵害,那么在诉讼中就自然有诉讼地位,而无需通过上述的三种资格检验标准。州主权利益受侵害的诉讼虽然降低了州证明其主体资格的门槛,但是在国会管理温室气体立法如此缺失的情况下,如何确立州的主权利益成为一个难题。最高院在AEP一案中驳回原告的诉讼完全依据EPA的行政管理取代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由Ginsburg大法官代表多数派执笔书写判决书。最高院的这一判决对美国将来的环境诉讼以及EPA今后的环境行政管理无疑会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