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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转基因食品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其出现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困扰人类已久的粮食短缺问题,而且给各大转基因食品企业及转基因作物种植者带来了庞大的收益,但随着转基因食品的发展,其安全性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公众的重视。针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截止到现在一直处于存疑的状态,因此,出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及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便应运而生。随着2016年7月美国针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态度转变,世界各国针对转基因食品选择施行强制标识规定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我们国家针对转基因食品的强制标识制度于2002年便初步构建了,但缺乏有效的更新,从而导致我国现行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立法,与我国转基因食品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相差甚远,很多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亟待完善。本文以2016年7月美国转基因标识制度的转变及2018年12月美国《国家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标准》的发布为背景,并参考欧盟、日本等国家的管理经验,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对如何完善我国针对转基因食品的强制标识制度进行了一定的分析。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从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的涵义切入,对强制标识的内涵,强制标识的种类、特征,强制标识与自愿标识的区别及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的法理依据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二部分:梳理了我国针对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立法现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我国现行强制标识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立法笼统分散且缺乏更新;2.标识范围不够健全;3.标识方法不够完善;4.标识监管机制不够完备第三部分:分析域外三种不同类型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探讨代表性国家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的管理基础、主要法律规定,对比三种不同制度之间的差异、优势,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得出对我们国家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就当前我国针对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完善建议,主要有:1.制定专门的转基因食品行政法规;2.健全标识范围,包括:(1)健全标识主体范围;(2)健全标识对象范围:明确标识对象范围界限并更新标识目录、增加关于标识豁免的规定、放宽标识阈值;3.完善标识方法,包括:增加关于“阴性标识”的规定、增加可追溯标识、创建二维码等电子化标识方法;4.完善标识监管机制,包括:明确监管机构及其职权、加强信息公开与科普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