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日益活跃,司法实务中越来越多的出现夫妻共有不动产转让的现象。由于人们往往受夫妻一体主义的传统文化观念影响,在财产问题上不分彼此、相互信任;加之出于情感上的考虑以及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的需要,常常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这样就出现了大量未予登记的夫妻他方共有财产所有人,即隐名共有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的迅猛变化,这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在二手房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时就显得复杂。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遵循的是《物权法》中的公示原则,当登记权利人未经夫妻他方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时,隐名共有人无法以其共有权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使其权利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本文针对这种易受损、难救济的困境进行分析阐述,以期透过法的价值取向,在《物权法》与《婚姻法》之间寻求平衡,反省和探讨关于隐名共有人保护的新规则。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属于绪论,对夫和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以及共有人享有的权利进行简要论述,并基于此分析夫妻所享有的共有不动产处分权;阐明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处分权的事务范围,以及夫妻单方行使处分权的限度及合理方式。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属于本论,对夫或妻单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即无权处分;在此基础上区分交易第三人为善意或者恶意、是否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的不同情形,探讨提出不同的处理规则;此外,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我国当前法律对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对隐名共有人权利受到侵犯救济途径窄等困境。第五部分属于结论,从夫妻共同共有这一共有类型的重要性与特殊性出发,提出对具有很强人身属性的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必要,严格限制第三人,甚至是善意第三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条件,以期保证夫妻共有财产的安全,实现家庭的稳定,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