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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九月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又将公众参与行政重新拉入了行政法的视线。公众参与行政,作为民主宪政与行政法治的重要形式之一,已渗透到法治国的理念下的公共行政领域,如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公共治理领域等。但公众参与行政大多散见于各个行政法规范,且仅仅以地方性实践居多,尚未有与之对应的体系化及解释。本文以法教义学的解读方式为出发点,主要从现行法律规范着眼,考察分析现行法律规范对公众参与行政的具体设定,归纳阐明法律规范之间的外在体系脉络;然后以此法律规范为依据,阐明法律规范的内涵,结合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