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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彼此的意思表示缔结合同,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时,当事人可以撤销已经订立的合同。劳动合同基于雇主和雇员彼此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订立,因此,当雇员或者雇主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了劳动合同,法律同样赋予了雇主或者雇员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性合同,一方面,行使劳动合同的撤销权适用《德国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由于劳动合同有着和一般服务性合同不同的方面,而且基于德国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在德国民法典的适用方面也表现了很多不同。本文拟就此开展,一方面概括性的介绍德国民法典对于撤销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主要介绍撤销权在劳动合同的特殊适用情况。本文总体上分为四大部分,共六章。第一部为总论,首先对民法上的撤销权的基本原则等概括论述,然后对于民法上的撤销权在劳动法中的适用加以论述,其中包括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行使条件以及法律上的后果。同时对于劳动法上对于撤销权行使的一些限制以及劳动合同的撤销和劳动合同的终止这两个重要的概念加以区分。第二部分主要包括第二、三、四章,分别对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的撤销加以解释以及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其中,第二章主要是介绍了因错误导致的劳动合同的撤销,主要包括对于各种错误情况的解释,其中重点论述了性质错误在劳动合同中的表现,在对于因错误而撤销劳动合同而表现出来和民法一般规定的不同,在文章中也加以了阐释。第三章主要介绍因欺诈和胁迫导致的劳动合同的撤销,主要对具体原因加以劳动合同上的解释,同时对于欺诈和胁迫的撤销权和错误的撤销权的不同也有所说明,本章重点在于对因欺诈而撤销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劳动者的告知义务以及雇主的询问权利的阐述,并列举了具体情形说明。第四章概括了一些表现于其他形式的撤销权,主要包括合同条款中的撤销权,合同终止中撤销?权以及双方合意结束劳动关系中的撤销权等,并且对表现在这些方面的撤销权加以阐述。第三部分是第五章,是对中国和德国的劳动合同撤销问题进行比较。主要是针对中国的现状从制度设计、价值取向和具体实施上加以阐述和归纳,并与德国的制度进行比较。第四部分是第六章是对全文的总结,主要是在介绍德国劳动合同撤销权之后,对于我国关于撤销权的立法的总结,然后进一步对于中德两国劳动合同中的撤销权进行比较和分析,并且提出设立可撤销劳动合同以及加强司法解释两种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