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后合同义务责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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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交易数量不断增加,交易程度越来越深入,商品种类和服务范围日益扩大,随之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交易过程总离不开合同,合同可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所涉及的纠纷往往都跟合同有关。现如今,越来越多的纠纷与后合同义务有关,后合同义务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合同履行效果,处理善后事务,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我国法律相关就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规定并不完善,现有的规定少之又少。因此,要逐步加深对后合同义务责任的探索以及研究。对其进行研究的意义在于,这可以促进构建和完善后合同义务体系、探析违反后合同义务所需承担的责任性质,以及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度。本文主要想解决的问题有:第一,梳理后合同义务的体系。根据《合同法》第92条,后合同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通过对后合同义务的分析,试对其进行体系化梳理。第二,确定违反后合同义务责任性质。关于其性质,纷争很大,学者们意见不一,主要有缔约过失责任说、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以及后合同责任说(或后契约责任说),笔者试通过探讨违反后合同义务责任性质的理论学说,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三,确定责任构成要件。根据义务责任体系,有义务就有责任。《合同法》虽然已经明文规定了后合同义务,但却没有在接下来的内容中就违反其所应负的民事责任进行规定。笔者从一般的民事责任出发,探讨该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探析违反后合同义务责任形式。确定了责任性质及构成要件,关于责任形式有学者认为适用损害赔偿,还有学者认为除了损害赔偿外还应包括继续履行。第五,责任立法完善建议。分析责任立法现状,对其提出立法建议,希望能助力于之后的立法及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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