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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监督过失犯罪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引言、正文的三部分内容、结论。正文的第一部分对监督过失犯罪的产生背景、监督过失的概念、监督过失的特征进行了介绍。同时,通过对监督过失犯罪的三种研究立场:旧过失论与修正的旧过失论、危惧感说(超新过失论)、新过失论的观点进行梳理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传统的旧过失论、修正的旧过失论、危惧感说在监督过失犯罪的认定的过程中都存在着明显弊端。第二,新过失论是在我国日益进入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刑事司法认定监督过失犯罪更加合适的立场。我国刑法应当按照新过失论对过失犯罪的建构来分析监督过失犯罪,刑法理论应当根据新过失论对过失实行行为的定义(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对监督者的行为进行分析,根据新过失论将过失分为构成要件的过失和责任过失的思路对监督过失犯罪中监督者的注意义务进行界定。正文的第二部分对监督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第一,本部分论述了监督过失既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也属于责任要素的理由,分析了监督过失犯罪的客观(不法)要件和主观(责任)要件所包括的要素。第二,根据新过失论的研究立场,监督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监督者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包括客观的结果预见义务与客观的结果避免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监督者客观的结果预见义务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首先,理性监督者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直接行为人开始或继续实施违规行为;其次,理性监督者应当预见到直接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监督者客观的结果避免义务也包括两个方面:首先,理性监督者应当避免直接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其次,在直接行为人已经实施违规行为时,理性监督者应当制止该违规行为并采取能够避免事故的补救措施。监督者的作为行为的表现是错误指令直接行为人以及强令直接行为人违规作业。在讨论监督者的不作为行为时,监督者作为义务的来源是对事故原因的作用,包括对危险源的作用以及对直接行为人重大法益面临的危险的作用。监督者不作为行为的表现是对直接行为人的违规操作不予制止以及对已经出现的危害他人重大法益的安全生产作业漏洞不予弥补,仍冒险令直接行为人作业。第三,本部分讨论了监督过失犯罪的事实归因与结果归责,认为监督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事实归因)应当以条件说为主体,以重叠的因果关系理论为补充来进行判断,包括直接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与监督者的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监督过失犯罪的结果归责方面应当依据客观归责理论进行判断,包括直接行为人的结果归责判断与监督者的结果归责判断。在用客观归责理论对直接行为人进行结果归责时,应当判断直接行为人的违规行为是否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危险或者升高了已经存在的危险,该危险最终是否在事故中实现,直接行为人的违规行为是否是相关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在用客观归责理论对监督者进行结果归责时,应当判断监督者的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容许的危险或者升高了已经存在的危险,该危险是否在事故中现实化,监督者的行为是否处在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范围内。第四,本部分讨论了作为责任要素的监督过失,认为应当以监督者的结果预见能力与结果避免能力为依据认定其是否应当承担客观的注意义务。正文的第三个部分的内容是分析能够对监督过失犯罪的认定进行限制的三种理由。分别是:第一,被容许的危险原理。具体包括该原理的犯罪论体系定位(否定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事由)、该原理的适用条件(没有制造或者没有实现不被容许的危险)以及失效的情形;第二,信赖原则。包括该原则的适用依据、该原则的适用条件(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存在实质信赖关系,被监督者实际上有能力完成监督者分配的任务)与不能适用这一原则的情况(直接行为人缺乏风险控制能力、监督者自己存在违规行为、直接行为人正在实施违规行为);第三,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包括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原理、注意规范的来源、适用条件、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失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