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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诉讼中一种常见的诉讼主体,作为证人作证的直接产物——证人证言理所当然便成为诉讼中一种常见的证据形式。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将其规定为一种法定证据种类。由于民事案件涉及面广、数量庞多,证人在民事诉讼中作用便显得更为突出,其往往扮演关键角色,对查明案情起着关键作用。但对比两大法系的证人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包括证人资格制度、证人权利义务制度和证人作证程序等制度却不甚完备,尚有检视、研讨、重新设计完善的必要。因此,本人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调查研究,历经近一年,终于形成了这篇论文。 本文共分五章,约四万字。 第一章是民事诉讼证人概述,此章总领全文。笔者首先就证人的概念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英美国家持广义证人观,即证人不仅指向司法机关陈述所知案件情况的第三人,还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相比而言大陆国家和我国均持狭义证人观。以狭义证人观为基点,笔者进而归纳出证人具有唯一性、被动性、独立性和广泛性的特征。由证人这些特性所决定,证人在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说,它是全部现代诉讼程序的基础。 第二章是证人资格。该章探讨的是作证主体在法律上可被承认的规范性条件。笔者在此着重指出:证人究其根本性质而言应为自然人而非单位。同时考虑到发现事实真相之外的其他社会需求,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职业人、具有法定亲缘关系的人等证人在法定情形下享有证言拒绝权,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同时也可以使证人的如实作证义务真正得到执行。 第三章是民事诉讼证人的权利义务。该章是本文论述的重点。笔者认为,证人在诉讼中的活动首先体现为一种义务。世界各国大都规定了证人具有及时出庭作证义务、宣誓义务和如实作证义务。证人的权利则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证人履行义务,有经济补偿请求权和安全保障请求权。相比而言,我国无论在证人的权利还是在证人的义务方面都亟待完善。 第四章是询问证人的程序规则。完备规范的程序规则是保障证人在诉讼中如实作证的保障。笔者先后介绍了英美国家当事人为主导的交叉询问证人规则、意见规则和大陆法系法官为主导的询问证人的一系列程序规则,最后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关研究。得出结论:我国亦应顺应两大法系互相吸收借鉴融合的趋势,建立起证人的交叉询问机制,从而保障更有效的揭露案件事实真相,同时也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民事诉讼证人研究可起到发挥当事人主观能动性的作用。 第五章是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反思与改革建议。该一章是笔者写作的归宿。笔者首先从宏观上对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进行了从立涅;到实践两方面的考量,针对法规疏漏、实践中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出具虚假证启及证言反复的情况,通过分析其原因,笔者提出了如一「建议:(一)科学合理的劳定需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二)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变通制度;(三)设立证人证言打,绝权;(四)明确规定证人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五)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的法律责任;(六)建立预防伪证的证人宣誓制度和伪证惩罚制度;(七)建立证人保护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