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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也是英美法系国家最具特色法律制度之一。信托制度的确立是为了突破英国普通法特别诉讼形式的束缚,实现衡平法上的“正义和良心”。信托制度实际上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由于信托制度的简便、灵活、设立的费用低、目的的连续性以及更好地体现委托人的个人意图的特性,信托制度因而倍受欢迎。信托制度正在日益地走向世界,越来越被其他国家所接受。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都先后制定了《信托法》,我国也在于2001年通过了《信托法》。信托根据信托目的是为个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可分为私人信托和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在英美法系国家也称慈善信托,遍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所立之信托法,几乎无不特设慈善信托或称公益信托一节,而且在英国,公益信托先于民事信托而产生,可见公益信托在信托法中的地位何其重要。但是,对于信托法中的这一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学者的论述却了了无几,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信托法》,但是要真正地谙熟《信托法》之精神并贯彻实施之还需要加强对《信托法》的研究和介绍。笔者欲在这方面尽微薄之力,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慈善信托或称公益信托进行研究的同时,对我国现行《信托法》中的公益信托进行必要的研究和介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贫富悬殊的拉大,私人慈善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公益信托制度,作为公益事业的重要组织形式,也逐渐为我国的学者、司法实践以及普通大众所认同。对公益信托制度之研究和阐释必将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也必将对我国的公益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具有重大的意义。本论文由引言、五部分正文和结论与建议所组成。引言简单介绍了撰写本文的动机、研究公益信托的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及研究方法。第一部分至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慈善信托或公益信托(包括我国的公益信托)的具体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性分析研究。第六部分主要就公益信托的比较研究得出相应的结论并结合我国的现行有关公益信托立法之不足以及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施行的困难与前景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期望。各章内容具体如下:<WP=4>第一部分信托与公益信托之概述。本部分主要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信托各种定义、特征(包括我国信托的定义)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差异与不足,并且进一步指出在信托制度的基本构架和核心相同的情况下,两大法系在信托财产的归属和性质上存在的不同模式,阐述公益信托的定义、特征和公益性的要件,特别是,对公益信托在美日税法上和学者的分类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以及与私益信托、财团法人等组织形式进行比较分析,明辩并把握它们之间相似之处及其差异性,并就我国公益信托的形式进行了必要的介绍。最后,对以上的主要部分的分析得出相应的结论。第二部分公益信托制度的沿革与发展。本部分主要阐述英、美、日三国公益信托制度的沿革与发展,重点介绍英国公益信托制度的起源、发展与完善;美国公益信托制度继受英国公益信托制度传统后自身的发展历程以及与英国公益信托制度在公益目的方面的差异;大陆法系的日本公益信托制度发展艰难曲折的历史并最后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得以发展、成熟。与此同时,也简要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慈善信托的借鉴及移植情况。第三部分公益信托的设立与公益信托法律关系。本部分主要论述公益信托设立的方式、有效成立要件,重点论述我国《信托法》未确认信托宣言为公益信托成立的有效方式之一和做出规定的必要性。以我国《信托法》为基础,结合英、美、日、韩的有关规定,对公益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并指出我国对此规定过于抽象等不足和细化之必要。第四部分公益信托的监管。本部分主要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公益信托制度的监管机关和监管权限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两大法系在监管机关和监管权限方面的异同,并得出相应的结论。第五部分公益信托的近似原则。本部分采用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公益信托近似原则的含义、渊源、运用条件以及行使方式等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探求两大法系对近似原则规制的异同,并得出两者在适用范围、适用机关和运用条件方面的差异等结论。第六部分结论与建议。本部分在以上各部分比较分析、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就公益信托的具体制度层面得出结论并就我国的现行公益信托制度的规定提出相应的建议。从总体上,对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发展和研究的状况和必要性寄予自己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