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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准确把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内涵,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本文第一部分仔细分析了国内外学者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界定观点。沿袭了从危机概念提出到突发公共事件概念确立的历史发展过程,涵盖了国内外多种较具代表性的学说。并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础上,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了较为准确的界定。归纳了突发公共事件的突发性、危害性、公共性及非规律性,将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进而分析归纳了突发公共事件与财政法律制度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证明了完善我国突发公共事件财政法律体系具有重大意义。紧接着文章第二部分多角度全面地论证了我国突发公共事件财政法律制度构建和完善的理论基础。先后运用了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国家职能理论、公共财政理论、人权理论、法治国家理论、社会本位理论等经济学、政治学、法理学及社会学理论。这些理论角度全面,内容深刻。外部性理论及公共产品理论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国家职能理论及公共财政理论从政治学的角度论证了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是政府的天然义务。人权理论、法治国家理论及社会本位理论从公民权利、法治建设等角度论证了政府完善财政法律制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必要性。文章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突发公共事件财政法律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将此过程分为轻视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对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力不从心;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等预防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以及政府从理念上重视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作为公共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等三个阶段。分析了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律框架基本形成,突发公共事件财政法律制度散现其中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较为完备,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先后出台的现状。对此现状指出我国突发公共事件财政法律制度存在立法位阶较低、内容简陋、没有体系化、缺乏程序性规范且监督力度太弱等不足,并进行了深入地分析。文章第四部分讨论了我国突发公共事件财政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文章旗帜鲜明的树立了完善我国突发公共事件财政法律制度的两大目标:促进我国突发公共事件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化以及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继而,文章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应对为主、分级负责,可持续发展等四个基本原则,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法律制度的完善指明了航向。最后以突发公共事件财政立法体系的完善为主线,通过制定应急财政宪法性条文及应急财政基本法等解决法律位阶较低的不足。通过在预算法、财政关系法、财政监督法、行政法规及规章中制定各种应急财政制度弥补内容简陋的不足。通过完善预算审批,建立人大系统内的监督部门等方式解决程序性规则较少监督力较弱的不足。